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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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制作人:刘小艳10705,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行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一、医疗侵权行为概念,二、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

2、了医疗行为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行为主体:医疗人员 (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3)损害行为分类:过度医疗、诊疗损害、伦理损害、产品损害,一、医疗行为,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超出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3、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2005年2月5日6:30,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认为可能是低钾麻痹或心脏病或格淋巴利综合症,治疗措施为输液补钾治疗。10时,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医院仍补液、观察,未采取其他措施,11时,患者突然两眼上翻,呼吸急促,12时左右,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3月28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 问:原告可以提那些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费、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

4、没有尽到应该负担的义务。(侵权法第57条) 故意和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 损害后果,三、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5、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通过医学鉴定,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 (一)完全责任,指倚老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有其他因素造成

6、,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又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5、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诊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6、举证责任原则,(1)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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