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规定[二○○二年六月修订]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 1987 年 7 月 3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制度的方法》暨《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奖学金实施方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学金评审规定第二条 奖学金的种类分设国家专项奖学金、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种第三条 为了保证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实施落实,学校分别从当年收取本科生和预科生的学杂费中提取 25﹪的经费以及把每个专科生每人缴交的 160 元奖学金费统筹起来作为奖贷基金第四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奖学金的评定活动中要注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体现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评定奖学金要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德育为首,智育为主,体育并行,不得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奖学金的评定要同《暨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试行方法》挂钩,依据测评的总成绩和评奖比例,择优评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是:(1)热爱祖国、政治思想表现好,道德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早操及文体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1995 年并轨以后,凡属通过全国高考招入我校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评奖面积占学生总人数 30﹪奖学金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第七条 本科生奖学金优异学生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 95 分以上,评奖比例为年级学生人数的 2﹪,奖金 2000 元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 90 分以上,评奖比例为年级学生人数的 5﹪,奖金 1500 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 85 分以上,评奖比例为年级学生人数的 8﹪,奖金 1000 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 80 分以上,评奖比例为年级学生人数的 10﹪,奖金 800 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 80 分以上,并需在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测评的单项中的工作表现记分为"优"并获认可,评奖比例为年级学生人数的 5﹪,奖金 600 元第十条 学校为鼓励毕业生立志到边远山区和艰苦行业工作,凡综合测评总成绩及格,并均能确实保证履行各项协议书者,可申请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填妥《广东省高等院校国家专项奖学金申请表》后,送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审核报广东省高等教育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违约者必须按有关规定视工作服务时间的长短计算退还奖学金款额(含利息)和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费。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依据本细则第五条,且综合测评总成绩达 88 分以上,方可申请本类奖学金评选资格、金额等项规定与资助人员具体商定后,另作通知第十二条 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但可分别同时申请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某一等级第十三条 为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对被录取的新生实行当年奖励制度,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按该年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享受奖学金的待遇:(1)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2)早操出勤率低于 90﹪者3)学年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4)无故不参加规定劳动或因私事请假超过半数劳动日(次)者5)本学年内办理休、停学者6)受学校各门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纪律处分者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于每年的 9 月 15 日开始进行,10 月 15 日结束评选工作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先由个人进行总结,提出申请并填写《暨南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经班级民主评议,送系院审核,报学生处审定奖金统一由各系负责领取,获奖学生奖学金证书由学校同时发放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暨南大学新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出具高考成绩和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关于考生名次的证明,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奖金由学生个人领取。
第十六条 毕业生的奖学金依据当年第一学期的德、智、体成绩于每年的 5 月 1日前审定,各等级奖金折半发放给受奖的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学校还将发给纪念品以资鼓励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暨学字[1995]42 号文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