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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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0 页苏州市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

2、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 2 页 共 20 页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

3、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市容市政(城管) 、公安(消防)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食品药品、工商(市场监管) 、安监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房屋安全鉴定

4、、危险房屋解危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并安排资金用于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危险房屋解危处置等提供适当补助。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第 3 页 共 20 页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

5、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或监督房屋使用;(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房屋装修改造活

6、动;(三)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共有部位及其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建筑区划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第十二条 市住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第 4 页 共 20 页(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

7、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二)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配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重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四)指导、服务和监督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常识普及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二)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三)实施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审批;(四)负责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检修的

8、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五)组织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六)负责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七)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八)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工作;(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5 页 共 20 页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房

9、屋使用安全职责:(一)协助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根据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及时对危险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台账和投诉协调机制;(三)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四)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农村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园林绿化、卫

10、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商务、宗教事务、粮食、银行、证券、保险等房屋使用安全行业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含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装修改造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楼板、墙等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第 6 页 共 20

11、页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房屋装修施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改造工程开工前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改造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区住建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房屋使用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

12、的书面证明;(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方案。第二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使用人。承担改造任务的施工者应当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实施改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结构改

13、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施工者不得第 7 页 共 20 页施工。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现场的巡察和监控,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发生;对劝阻制止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负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行为人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

14、位应当将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的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等事项和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护说明等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权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和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护说明等信息,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第二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组织实施白蚁防治主体责任。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治。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

15、当建立白蚁防治监管网络和蚁害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白蚁危害情况预报,定期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防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依法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第 8 页 共 20 页申请白蚁预防。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工作,并在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签发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两年。白蚁预防费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

16、治管理机构应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机构规范化检查,检查结果要反映在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预)售时,应当向住建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第二十九条 使用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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