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附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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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附司法解释)(附司法解释) (19801980 年年 9 9 月月 10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根据 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28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法释法释200120013

2、030 号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法释200319200319 号)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法释201118201118 号)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

3、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婚释释(一一)第一条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是指行为为人以殴人以殴 打、捆打、捆绑绑、残害、

4、残害、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给其家庭成其家庭成员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伤害后果的行害后果的行为为。持。持续续性、性、经经 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婚释释(一一)第二条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规定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 性,不以夫妻名性,不以夫妻名义义,持,持续续、 、稳稳定地共同居住。定地共同居住。 婚婚释释(二二) 第一条第一条 当事人起当事人起诉请诉

5、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规定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分割或者子女抚抚养养纠纷纠纷提起提起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应当受理。当受理。 第四条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

6、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婚释释(一一)第三条第三条 当事人当事人仅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为依据提起依据提起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经受理的,裁定受理的,裁定驳驳回起回起诉诉。 。 第二章第二章 结结 婚婚 第五条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7、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 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婚婚释释(

8、一一)第五条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规定定办办理理结结婚登婚登记记而以夫妻名而以夫妻名义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应当当 区区别对别对待:待: 一一 年月日民政部年月日民政部 婚姻登婚姻登记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公布公布实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经符合符合结结婚婚实质实质要件的,按事要件的,按事实实婚姻婚姻处处理;理; 二二 年月日民政部年月日民政部 婚姻登婚姻登记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公布公布实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结婚婚实质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应当告知其在当告

9、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案件受理前补办结补办结婚登婚登记记;未;未补办结补办结婚登婚登记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处理。理。 婚婚释释(一一)第六条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规定定办办理理结结婚登婚登记记而以夫妻名而以夫妻名义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张 享有享有继继承承权权的,按照本解的,按照本解释释第五条的原第五条的原则处则处理。理。 第九条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

10、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婚释释(一一)第七条第七条 有有权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办理理结结婚登婚登记记的婚姻申的婚姻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及

11、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一)以重婚为为由申由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为当事人的近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属及基层组织层组织。 。 (二)以未到法定婚(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龄为由申由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为未达法定婚未达法定婚龄龄者的近者的近亲亲属。属。 (三)以有禁止(三)以有禁止结结婚的婚的亲亲属关系属关系为为由申由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为当事人的近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认为不不应应当当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为由申由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宣告婚姻无

12、效的,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亲属。属。 婚婚释释(一一)第八条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经消失消失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婚释释(一一)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对婚姻效力的婚姻效力的审审理不适用理不适用调调解,解,应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 判决一判决一经经作出,即作出,即发发生法律效力。生法律效力。 涉及

13、涉及财产财产分割和子女分割和子女抚抚养的,可以养的,可以调调解。解。调调解达成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另行制作的,另行制作调调解解书书。 。对财产对财产分割和子女分割和子女抚抚养养问题问题的判决不服的,的判决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上当事人可以上诉诉。 。 婚婚释释(二)第二条(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原告申请请撤撤诉诉的,不予准的,不予准许许。 。 婚婚释释(二)第三条(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

14、,经审查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 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婚释释(二)第四条(二)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财产分割和子女分割和子女抚抚养的,养的,应应当当对对婚姻效力的婚姻效力的认认定和其他定和其他纠纷纠纷的的处处理分理分 别别制作裁判文制作裁判文书书。 。 婚婚释释(二)第五条(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

15、规规定申定申请请宣告婚姻无宣告婚姻无 效的,人民法院效的,人民法院应应当受理。当受理。 婚婚释释(二)第六条(二)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规定,申定,申请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为申申请请人,婚姻关系人,婚姻关系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为为被申被申请请人。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为被申被申请请人。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请人。人。 婚婚释释(二)第七条(二)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别受理了离婚和申受理了

16、离婚和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对于离婚案件的于离婚案件的审审理,理,应应当待申当待申 请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进行。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财产分割和子女分割和子女抚抚养的,养的,应应当当继续审继续审理。理。 婚婚释释(三)第一条(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规定以外的情形申定以外的情形申请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应当判决当判决驳驳回当事人的申回当事人的申请请。 。 当事人以当事人以结结婚登婚登记记程序存在瑕疵程序存在瑕疵为为由提起民事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主,主张张撤撤销结销结婚登婚登记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请行政复行政复议议或者提起行或者提起行 政政诉讼诉讼。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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