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消防法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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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2015 最新最新消防法条例实施细则消防法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全文 发布时间:2016-07-07 编辑:1023 手机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 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 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预防火灾预防 第四

2、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 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 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 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 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

3、范的要求。设计 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 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 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 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 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 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 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 合

4、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 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 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 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 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 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 规定,对产品进行

5、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 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 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 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 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 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

6、行政领导人为 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 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其主要

7、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 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 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 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 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8、;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 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 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 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 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

9、用于生产、 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 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 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 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 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

10、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 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 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 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 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 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 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 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组织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

11、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 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 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 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 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 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 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 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 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 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 规划,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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