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制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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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学习资料法制学习资料】教师法教师法学习学习 2011.8.192011.8.19一、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 年 10 月 3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 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 教师的权利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2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

2、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 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学习 2011.8.262011.8.26规范规范的

3、核心内容的核心内容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 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关爱学生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 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 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教师

4、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 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人师表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 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 学生。“终身学习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 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宣传材料 2011.9.22011.9.2什么是义务教育?它有什么特点? 答

5、: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 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它具有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 性的特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几个新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 性;二是新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 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三是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四是 新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五是新法对义 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六是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 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1.9.92011.9.9因下列情形之一造

6、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 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 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 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 人参加的劳

7、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 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 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8、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概念 2011.9.162011.9.16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 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 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

9、法的 效力。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 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 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而党的政策的表 现形式则多样有些党的政策则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甚至有些在党内 也不公开。 ,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 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 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 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 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 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 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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