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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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5 放射防护管理检查表放射防护管理检查表机构名称:机构名称: 放射防放射防护护管理部管理部门门及人及人员员: : 联联系系电话电话: : 总总分分(标化 100 分后): :序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内容及要求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得分得分1放射诊疗许可资质 (许可、校验、变更) (20 分)1.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 级诊疗科目有核准的医学影像科。2.放射诊疗许可证定期校验。(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每 3 年校验 1 次,床位不满 100 张的每年校验 1 次)。3.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

2、许可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或未办理诊疗科目 登记(5 分) 2.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5 分)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5 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5 分)(现场发现使用一台未经许可的装置或 有一台使用的设备超出批准的项目明细均扣 5 分) (说明:放射诊疗行为超出原许可项目范围(放射治疗、核 医学、介入放射学、X 射线影像诊断),例如许可项目为 X 射线 影像诊断的放射诊疗机构开展了核医学或介入放射学工作等。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 可登记的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开

3、展的放射诊疗工作超出 批准的放射诊疗项目明细;以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未批准过的 情形。)2医疗机构安全防护、 质量保证及管理 (10 分)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 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文字资料)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 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文字资料)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成立放射诊疗工作质量管理小组、制定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 等文字资料。(5 分) 成立

4、管理小组 1 分; 各项制度中: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 防护管理制度 4 个制度为必备制度,缺一项扣 1 分; 应急预案 1 分;2.放射诊疗工作定期检查的文字记录。(5 分)3新、改、扩建 建设项目 (20 分)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1.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 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2.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医疗机构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

5、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建项目 已投入施工的是否可以出示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同意批复(10 分)已投入使用的设备是否可以出示竣工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批复(5 分)及在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进行核准登 记(5 分)(无在建项目的此项为合理缺项)4放射诊疗设备 及工作场所 (23 分)1.现场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与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核准的设备 详细一致(设备名称及设备所在放射诊疗场所)。2.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 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 进行 1

6、次状态检测。(查阅设备检测报告)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 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暂时按一年一次)。(查阅场所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 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5.各工作场所内按照规定配备及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现场设备与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登记内容不一致(5 分)2.现场无法出示本年度的设备检测报告(5 分)(有一台设备未出示检测报告此项全扣)3.现场无法出示本年度的场所检测报告(5 分)(有一间工作场所未出示检测报告此项全扣)4.未

7、按标准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或标志损坏的 (4 分)(有一处标志损坏的扣 1 分)5.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4 分)5放射工作人员 (持证、培训、 剂量监测、 职业健康监护及 档案资料) (27 分)1.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 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查阅培训资料:签到表、试卷及培训合 格证等)3.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 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 一

8、般为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查阅剂量监测资料)4.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 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查阅职业健康 检查资料及告知记录)5.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培训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及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查阅档案资料)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职业健 康检查报告的检查结论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工作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的(5 分)2.未按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5 分)3.未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5 分)4.未按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5 分)5.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档案资料的(4 分)6.未及时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记录相关内容的(3 分)(放射工作人员总数在 100 人以下的随机抽抽 1010 名名人员、放射 工作人员总数在 100 人及以上的随机抽抽 2020 名名工作人员查阅以上 各项资料,每发现 1 人未办证扣 1 分、1 人未培训扣 1 分、1 人 未个人剂量监测扣 1 人、1 人未体检扣 1 分、1 人未建立档案扣 1 分、1 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未记录扣 1 分,扣完为止)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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