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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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一)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建设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打破常规,或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作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列入专项用地指标,或享受产业集聚区用地优惠政策,或通过土地功能置换等给予重点支持,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建设用地,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规划批准设立的市场选址,国土部门要积极调整落实用地指标,简化各项审批程序。(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7 号)中“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

2、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的政策执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建设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收益部分,应作为政府市场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共事业,本身发挥着公益功能,具有公益性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 号)关于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的相关要求,各县、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免除各项行政

3、事业性收费。(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 号)文件精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自项目完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以政府奖励形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及维护。县城范围内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五)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由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也可按工业企业同网同价标准执行。(六)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市场,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市财政奖励外,县、区财政也要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七)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安全检测机构,建成后正常运转及管理由市场投资方负责,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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