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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人事司: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 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 1995 年 174 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 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 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1995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