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5612334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2.0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课件(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城市规划法规课程汇报,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现状问题与反思,汇报人: 李关笑魁 学号:20070940109,汇报结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定义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模式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现状问题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问题原因探讨 反思意见,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有多种存在形式,城市规划科学、城市规划政策、城市规划图纸和文本、城市规划的计划、城市规划的法律。法律是城市规划诸多形态中的一种存在形式。其特点不是内容而是形式,是作为“法”的形式所带来的特征。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构成方式,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由基本法,配套法和相关法规组成,其中基本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

2、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行政复议法等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领域,总体来说比较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国城市法规体系结构是一个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锥状网络结构的城市规划专门法规体系。其特点是纵向联系,表现为以城乡规划法为顶端的分支式层级结构,城乡规划法是这个领域的最高法律和核心法,其他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是他的配套与完善,他们都不得同城乡规划法相抵触,同时这个体系的结构是上位法制约下位法,下位法是上位法的补充与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第一层

3、次:城市规划的核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层次A:国家城市规划部门法规 第二层次B: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第二层次C: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包括了省级和市级两个层面。 第三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布准则、条例和技术规范 第四层次:市、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条例和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城乡规划法的构成与配套法律的关系,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建设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已经成为规划工作者的共识,而城市规划地域性强的特点使得地方城市规划法规日益受到重视。一些城市也对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做

4、出了大胆的尝试,为我国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改革积累了有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模式一,模式一把规划转变成法律北美国家的城市多半采用模式一,它们的地方规划法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区划法(Zoning 0rdinances) 、正式地图规则(0fficial Map 0rdinances) 、土地细分规则(Subdivision Regulations) 、建造规程(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Codes) 、建筑的管(ArchitecturalControls) 、健康卫生规程(Health andSanitation Codes)等,这些法规都有其特别用途,都是实现城市规划

5、的工具。其中以前三项较为重要,区划法控制了土地分区和对建筑物的使用,正式地图规则将建筑限制在道路红线以外,土地细分规则控制了空地的发展。,模式二,模式二在立法中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在享有广泛行政权力的国家中,城市规划法规一般采用模式二,如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采用模式二的国家也有两类:中央集权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制国家。中央集权制国家(如英国)的城市规划法规多半以国家层次的法为主,地方规划法规很少甚至没有;联邦制或重视地方分权的国家(如比利时、瑞士)的城市规划法规则以地方层次的法为主。这种模式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效力仅处在“法律文件“这一层面,与模式一的”法律“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要使规划得到很好的贯

6、彻,必须完善与城市规划相对应的法规体系。,我国规划法规模式分析,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下,在人们现存的观念中,如果要把控制性规划的法律地位提升到模式一的程度,进行地方规划法规的改革有以下几个比较大的困难:(1)我国大部分城市没有立法权。(2)规划内容过于庞杂且具有较大的弹性,转变成法律存在很大的技术难度。(3)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划上升为法律后会限制规划机构的权力,在目前我国的人治行政体制下,规划管理部门享有广泛的权力,若推行这种新的制度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障碍。,我国规划法规模式分析,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尚不具备改革的条件,而应在模式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因此地

7、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的重点应该是:(1)确立控制性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的法律地位,调整法定规划层次。(2)在中央集权的政治背景下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增加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3)在现有行政体制下,用法律手段赋予和限制规划部门的权力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公众参与制定法律依据。,我国规划法规模式分析,我国各地也不应该固守一种城市规划法规模式,而应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使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与经济政治文化相结合,建设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地方规划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现状问题,11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冲突我国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因此在法律制度上也实行相应的中央统一立法。随着市场经济

8、的逐步建立,仅靠国家统一立法已经难以适应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分布、文化观念等都有所不同,故各地都采取统一的城市规划法规是不合理的。中央立法不必要也不可能解决地方层面的问题,而地方规划法规是对当地城市规划具体事务的规定,具有针对性,有助于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随着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活动愈加频繁,建设用地愈加紧张,建设中的矛盾越来越多。受我国法律体制的影响,主干法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修改程序复杂,不可能及时对所有问题做出有效的反应;而地方法规修订程序简单,可以分清轻重缓急,适时地进行规划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规具有针对性、适时

9、眭的优点,也具有适应城市规划地方性事务的特点,因此每个城市都应建立适合自身的地方规划法规。但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城市仅为60个左右,而我国的城市数量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3个增至现在的662个,可见,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不到110,我国地方规划法规的建设仅处于少数城市的探索阶段,远远落后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求。由于很多城市没有规划立法权力,不能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规划部门的官员实际上具有“随意审批”的权力,因此,在受到利诱的情况下,规划官员受贿现象屡见不鲜。,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现状问题,12国家法规与地方法规的断裂根据

10、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由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才可申请开工,因此,“一书两证”的颁发是规划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的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地方性法规体系比较混乱,核发“一书两证”的程序尚存在很多漏洞,批准与否、核准的条件如何等均缺少法律依据,这就给了违法者和少数规划管理人员以可乘之机,在规划执法过程中行贿受贿,徇私枉法,损害公众的利益。,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问题原因,在具体的规划管理(市、县)工作中存在着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管理不力,违规执行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管理体制原因、规划技术原因和规划制度建设原因。 一、体制原因(一)城市规划多头管理。同在一个城区,规划管理层级不同,管理标

11、准不同,市民不理解,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更别说在规划管理中行政领导、相关部门的干预,致使规划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远未实现。(二)总体规划审批周期过长j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审批前到报批完成时已经与现状严重不符,某些指标甚至超过了规划指标,不得不重新进行规划修编。据此进行的规划管理也缺乏法律依据,耗时耗力的这一切城市规划人称其为“巨大的游戏”。,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问题原因,(三)规划的成果有待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而地方政府按惯例往往都是规划编制、审批、执行都要由规划管理部门(

12、规划局)一家来做,程序不合法,规划成果实际上是未履行法定程序。(四)政府干预及规划管理失灵。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工作是政府的头等大事,为了招商引资,政府可以置规划于不顾,随意安排工程项目,变更土地性质,破坏城市规划。(五)对违章建设执法难。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城市执法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申请法院判决执行,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面对一个明显的违章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可能也是束手无策。,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问题原因,二、技术原因(一)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城市地理信息建设严重不足,地理信息更新周期长(710年),残缺不全,现势性差,无法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二)规划编制

13、成果水平有待提高,规划基础性工作有待深入,规划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规划成果往往带有一定的主管色彩和理想主义成分。(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尚不完备,水、电、暖等市政设施各自为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能解决工程规划问题,只是起到一个协调员的身份,给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制度原因(一)目前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法规普遍覆盖面小,配套不健全,甚至有冲突,致使许多情况下规划无依据。(二)制度建设缓慢,立法标准低,往往是就事论事,没有前瞻性,更多时像法律的解释或补充规定,现实中存在着“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现象,执法依据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反思意见,1、适当分

14、散权利,明确决策、编制、审批各自的权限。借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概念进行权力分配,可避免权力集中,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2、加强地方规划法规的可操作性,让地方规划法规制定更多的实施细则,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主干法的权威,还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3、调整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机构,将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规划管理工作收归市规划局统一管理。 4、真正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委员的人选考虑专业性和公众参与性,赋予其应有的权利。 5、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从规划审批,许可审批,监管系统的全套管理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6、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参考文献,韩学贵 肖明安(鸡西大学)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 建筑工程 汤黎明,庞晓媚 关于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 规划师 汤黎明 庞晓媚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两种模式 规划师 孙晖 梁江 美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国外城市规划 丁俊新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汇报完毕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