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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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讲座,陈祥云2017年10月22日,综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 年5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建筑施工

2、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 11%;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3、: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

4、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销售额 的确定,(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建筑服务销售额的确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3.一般纳税

5、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三)外币结算的规定(略)(四)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五)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

6、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六)销售额的扣减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

7、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一、外出经营管理基本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

8、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三)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期限特殊规定。按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二、外管证的开

9、具、报验登记和核销(一)外管证的开具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1.纳税人应当自

10、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三)外管证的核销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

11、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3,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预缴规定(一)基本处理原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预缴税款的三种情形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12、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三)扣除分包款的资料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1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4,(四)预缴税款的规定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3.纳税人跨县(市

14、、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预缴税款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5、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六)预缴抵减税款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5,(七)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16、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税收优惠1,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规定(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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