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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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1 / 7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一)(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无 (二)(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 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 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

2、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 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重新进行评审。 2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 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 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

3、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 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 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 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评标。 (三)(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1 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

4、发布资 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 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2 / 7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 要

5、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款对资格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资格审查作 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不规范的资格审查活动严重危害招标投 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给予补充和细化。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所谓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 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 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

6、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投标人挖掘潜能,提高竞争 效果。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或者大型复杂等单一特征明显的项目,以及 投标文件编制成本高的项目,资格预审还可以有效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 提高评标效率。所谓资格后审,根据条例第 20 条规定,是指开标后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 二、 三、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 资格条件的载体,是指导资格预审活动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潜在投标 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并推荐或者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依据。

7、 招标文件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资格 条件、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 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指导招标 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 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 、 条例的 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重新招标甚至招标、投标和中标均无效的后果。根 据条例第 23 条和第 82 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

8、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 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对中标结果造成 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评标。此外,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已经 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矛盾,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也不得与已经发布的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冲突。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除“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当然,这些下位规章、 法规性文件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 。二是本条所谓的公开招 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只是

9、为了突出强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3 / 7 具体规定上的延续性,邀请招标的项目当然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时)和招标文件。 四、 2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 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规定。 一、 二、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 新招标。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10、3 个,意味 着投标人必然少于 3 个。为提高效率,没有必要等到投标截止时间届至再 决定重新招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重新招标既可以是重新进行资格预重新进行资格预 审审,也可以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即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重新招标。通 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包 括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是否足够长、范围是否足够广,资格预审文件所提 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是否过高或者脱离实际,是否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等。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应当甄别原因并予以纠正。 3 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 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

11、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重大变化告知义务的规定。 招投标活动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阶段,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会发生 合并、分立、破产等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变化,危害招标人 的利益。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其公正性,有必要对投标人课以 告知义务。 一、投标人应当将其重大变化书面告知招标人 (一) (二) (三) (四)告知应当及时。所谓及时,是指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一旦发生, 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可以采 取相应措施。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本条规定的重 大

12、变化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复核确认是否需要邀请其他参与资格预审的潜 在投标人投标,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发生本条规定的 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 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影响招标的 公正性进行评估。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人 可以根据条例第 56 条规定,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4 / 7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依法维持原评标结 果或者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 二、 4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13、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 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 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 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重新进行评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评标正常进行的规定。 一、 二、 三、特定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为了保障评标的正常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在评标过程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

14、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更换。更换的具体 情形主要有:一是存在着应当回避的事由,二是擅离职守,三是健康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工作。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注意以下六点:一是评 标时发现了需要更换的具体事由,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二是有些事由可 能是评标时发生或者存在但事后发现的,如有更换可能,招标人也应当更 换。三是本条没有穷尽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例如,评标委员 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 标正常进行的,招标人也应当及时更换。四是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因 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已严重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事由,招标人不得因为某 个成员坚持正确意见、不执行招

15、标人错误或者不正当要求而滥用更换权, 操纵评标委员会。五是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该被更换的成员已 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重新进行评审。六是该被更换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第 44 条第 3 款规定,不得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 5 第六十八条 弄虚作假的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

16、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5 / 7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 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法律责任的规 定。 考虑到实践中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行为的严重性,本条从两个方 面对招标投标法第 54 条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有本条规定违法 行为的,不论是否中标,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 54 条规定处罚。二 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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