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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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政学院法政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承担探析责任承担探析班班 级:级: 学学 号:号: 姓姓 名:名: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年年 月月 日日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承担探析摘 要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改变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制度,对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新的责任分配制度下,为了让大家了解到患者如何更好地应对,以此来保护自己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其条文分析,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会遇到的现实困难,同时也简要分析了如何更好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 医疗纠纷、

2、 举证责任、合法权益一直以来,医疗纠纷都是我国亟须解决的民事案件,每一个人都会有成为患者的时候。随着 2010 年 7 月 1 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改变了过去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其为了解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医疗纠纷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调整,在责任认定上实行多样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尽管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负担的压力,但也相应的加大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压力。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因为某些历史原因,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一直都比较缓慢,很多社会纠纷与人民矛盾都一直到近几年才有法律条文的约束,医疗纠纷

3、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展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谁主张,谁举证在 2001 年以前,我国一直没有具体的条文对关于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作出规定,因此其一直都是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举证责任也是谁提出了诉讼主张,谁就承担。通常来说,总是患者作为原告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这时就需要患者对在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害事实,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产生的过错以及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这些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与医疗行为有关联的证据即病历资料掌握在医院手中,患者很难有获取这些证据的途径;且患者一般都没有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使得这类诉讼大多以患者败诉告终。

4、(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 年 12 月 21 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直接使其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前占据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中最重要的地位,这段时间长达九年,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大大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原则,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利于医学的长远发展以及患者的利益。比如说本来用一个常规疗法就能痊愈的感冒,医疗机构为了留下各种证据会要求患者拍各种 X 光片,CT 等等,严重的浪费了医学资源和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

5、同样,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面对各种复杂新型的疾病时,不敢用有风险但是治愈率高的医疗手段,只敢做保守治疗,这不仅会让患者不得不花费更多的金钱,也会使医学发展停滞不前,最终仍然是损害患者的利益。(三)举证责任原则多元化为了减轻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仅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举证所带来的的消极影响,2010 年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终于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就医疗纠纷主要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根据法律条文的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来确认的。它和一般的民事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一致的,当患者处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状况时,如果其想要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6、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必须对形成侵权责任的四个一般构成要件都承担举证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这个原则出现在法律条文的第五十八条上,当医疗机构出现这则条文所描述的三种情形时,将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医疗机构能证明其不存在这三种情形。3.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构成医疗产品产生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只要患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不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对患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这些规定仍然有很多不足,但是它也有很多优点。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所有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状况,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挪到患者方面的举证

7、责任大大降低了患者滥用诉讼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让其有更多的精力用在对患者的诊疗和对医学的研究上。 二、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从前文所述中,我们了解到了现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为了三种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每一种原则中,患者都有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 过错原则中的举证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 54 条、第 57 条、第 62 条和第63 条所述中,我们能够发现这些条文都属于过错原则,它们要求患者依据这些条款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归责原则的四个要件,即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了诊疗行为,两者

8、之间构成了治疗与被治疗的民事关系、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行为中具有过错的事实、患者受损害的事实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的事实。(二)过错推定原则中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 58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做出了条文中禁止的事情,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并没有完全免除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仍需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事实,以及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进行有效的证明。(三)无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第 59 条关于产品质量发生缺陷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患者需要对发生了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是因

9、为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要求由患者对损害结果及与血液不合格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总的来说,患者承担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当患者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需要对患者与医疗机构的民事关系成立、损害结果、医疗机构的过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现行规则下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障碍 根据侵权责任法一系列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改变了过去的弱势地位,双方的诉讼地位趋于平等。但是,法律忽视了患者群体的天然弱势,把形式上的平等当成了实质上的平等。这就使得患者在举证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障碍,使其难以真正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10、一)医疗行为举证难医疗行为十分特殊,在整个医疗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医学专业性及其重要,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患者想要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十分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无法全面了解医疗行为的所有过程当患者在手术中处于全麻状态时,已经没有清醒的意识,无法了解手术过程中发生的事情,除非医务人员术后主动告知。如果医务人员在这个时间段做出了错误的行为使患者遭受损害,患者将无法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做出有效的证明,若患者在手术中死去,其家属作为原告无法了解其治疗过程。手术中,医务人员作为整个团队,相互之间利益交叉,往往不会为了患者的权益作出证明。如果不能对这种状况作出改变,这里将会成为一片患者无法举

11、证的真空地带。2.一般患者不具有医学专业性在现代,医疗行为及医疗手段等已经成为了一门科学,医护人员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是普通的患者通常都不太了解医学知识,不能正确分析出医疗行为的原理,这让患者无法正确判断医务人员做出的医疗行为是否正确以及损害结果造成的原因,最终使其举证困难。3.医疗效果无法即使显现当患者接受完治疗后,不利后果通常不会当时发现,往往会经过一段时间显露出来,但这时,患者已经无法确定不利后果是否是因为医疗行为了。这时再提起诉讼,很难仅通过病历资料来发现问题,也很难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二)医疗鉴定制度不健全医疗鉴定是指当发生特定的医疗纠纷时,由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对其进

12、行鉴定。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普通人无法了解医学的原理和内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需要专业的人士对该纠纷中的事故进行分析,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医疗纠纷很大程度上都是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的裁判。但是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还有很大的缺陷,这就造成了患者举证过程中的又一大障碍。1.医疗鉴定双轨制我国的医疗鉴定模式是两种鉴定制度并行,分别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鉴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卫生行门根据鉴定结果来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以及作为民事赔偿调解的政部依据。医疗侵权司法鉴定是在司法过程中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以此来确认责任的归属。

13、两种鉴定制度完全独立进行,互相不采纳对方的鉴定结果,这不仅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更会严重浪费社会资源。2.鉴定制度缺乏信任医学的专业性注定了医疗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地位,伴随着对医疗鉴定的依赖,鉴定结果却不总是令人满意。 (1)医疗侵权司法鉴定方面:医疗侵权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法医,他们不是每天面对着患者的医生,无法对所有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因此,其做出的鉴定结果总是饱受质疑。尽管法律有规定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实际上,很多鉴定人都不会出庭作证。这时,法官仅能通过鉴定结论,来对案件进行裁判。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医学会中的组成人

14、员都由一线医生、专家构成,他们的专业性毋庸置疑,但是其中的行业保护也容易使鉴定结论出现瑕疵。医生作为一个不大的群体,往往都互相熟识,若责任在医疗机构一方,基于同僚之间的同理心和同情心,往往会作出宽松的结论,不会对其作出明确的不利判断。这些都让医疗鉴定制度无法保证其结论的公正性,导致患者难以对鉴定制度产生信任感。 四、改变患者现实困境的对策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去,改变患者举证难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建立举证责任缓和规则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告在举证中达到一定的标准,但无法完全满足举证责任的规定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的规则。它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一样,

15、只有达到一定的条件,举证责任才能转移。从前文中,我们了解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大多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难以理解医疗手段的原理和损害结果发生的具体原因。当需要患者举证时,患者难以充分证明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联系。如果能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上建立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将会极大的提高患者维权成功的几率。在这种规则的保护下,即使患者无法全部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只要他的举证能够合理推定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患者也能成功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这种规则从形式上来看造成了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但是其能够保证实质上的平等。(二)完善现行医疗鉴定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各有利弊,两者之间原本应当取长补短,友好合作。现实中,两者却各自为营,没有交集。这样的状况不仅给患者造成了举证压力,同样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没有监督就做出来的鉴定结论也总是无法让人心服口服的接受,所以我们现在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改变:1.确立统一的医疗鉴定原则。由于两种鉴定制度的鉴定原则不同,在医疗纠纷中,往往会发生在两种医疗机构重复鉴定的现象,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先统一两者的鉴定原则,再建立鉴定结论共享机制,以此来减小患者经济上的苦痛。2.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患者无法相信医疗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将会迫使患者以非法的手段来维护权益,例如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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