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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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编号: 号出质人: 质权人: 公司因 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 (以下称债权人)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开立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等)最高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借款人向 公司(以下称质权人)申请担保, (以下称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平等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 出质人 自愿以其所持有的 公司 %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 自愿以其所持有的 公司 %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 自愿以其所持有的 公司 %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 自愿以其所持

2、有的 公司 %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 自愿以其所持有的 公司 %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权人接受其质押反担保。第二条 出质人应保证该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保证拥有合法排他所有权,保证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任何损害质权人质权的情形,保证该股权免遭第三人追索。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一)质权人担保的上述借款人与债权人及质权人所签定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也包括借款人单方所做出的承诺。(二)保证金额为质权人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权人履行代偿责

3、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损失及借款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等。第四条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派息、增股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出质人在 公司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反担保项下反担保金额的保证。质押股权的法定及约定孳息为反担保资金的当然组成部分。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期限:质权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担保之日起至借款人完全清偿,即质权人解除担保责任为止。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即可对出质人的股权行使处置权:- 2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二)借款人歇业、破产、被关闭、被监管等以及有

4、隐匿、转移、不正常处置财产等恶意逃债行为或发生重大信用危机,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将导致借款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而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三)借款人违反了借款人与债权人及质权人所签定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四)违反了债务人单方作出的承诺;(五)未经质权人书面允许又向其他人出质的;(六)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无债务继承人的;(七)发生其他情形,严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第七条 质权的处置经质权人催收,出质人仍未全面履约的,由质权人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如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对质权人债务的,质权人

5、仍有权向出质人迫索。第八条 出质人须将本次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簿并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各方在记载股权变更登记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后,出质人应将记载股权出质登记簿(原件一份)交给质权人。第九条 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及时将上述股权的登记证明文件交给质权人,质押期间由质权人保管,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第十条 股权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该股份所产生的债务以及股权的其他风险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合同各方对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并对其含义达成一致理解,任何一方均应善意履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三条 本合同从质权人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合同的签定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留存壹份。出质人(签名或盖章): 质权人(签名或盖章):- 3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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