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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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华风职业培训学院章程广东华风职业培训学院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院,维护举办者、学院、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名称:广东华风职业培训学院(拟定)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保岐路 3 号第三条第三条 本学院是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而自愿举办的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学习形式为全日制、业余。第四条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把学员培养成拥有

2、扎实的理论知识、过硬的实践能力、优秀的职业道德为学院宗旨。学院的办学目标: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依法办学,树立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为人民服务的“两为”思想,把学员培养成为热爱党、热爱国家,既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又拥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技术工人。第二章第二章 学院的设立学院的设立第五条第五条 学院由广州市华风汽车工业技工学校出资举办。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范围:汽车类、数控专业及电子商务职业培训。规模:第一年培训 800 人,第二、三年培训 1000 人,第四、五年培训3000 人以上,以后每年保持培训 3000 人以上。第七条

3、第七条 学院主管单位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第三章第三章 学院的管理体制学院的管理体制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为本院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为 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举办者、法人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对学院的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度。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

4、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5 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5、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院签署

6、或授权院长签署有关文件;(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院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院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

7、授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院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院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

8、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

9、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院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第五章第五章 学学 生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培训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

10、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

11、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院针对在院学生的年龄结构特点进行相对应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具有良好的思想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参照教学大纲进行与相应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理论教育和实操训练。理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实际操作打基础,用理论指导实践,实操训练又可增强动手实践能力,为上岗就业打好基础。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就业前的就业辅导,让其能充分理解就业的性质、特点、对自身技能素质的要求及社会所需,让其能对社会对就业岗位有初步的认识,同时

12、也聘请社会有实际经验的企业家、专家及职业辅导人员举行讲座,进行上岗前的就业指导。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实习、就业进行跟踪服务,了解其思想动态、实习工作状态,多与企业进行沟通互助,解决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学院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各种专业技能竞赛,通过活动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及各项综合素质,开展法制、消防知识讲座、演习,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所认识,对消防知识能够掌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学院重点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加大实操教师的比例,利用上课及课余时间加强学生实操训练的辅导,以达到增强学生动手能力的目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学院接受人

13、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学院制订科学的校历,按照校历编排进行有序的教学活动,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七章第七章 学院财产、财务管理学院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

14、产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15、学院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6、。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主管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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