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课讲义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5485232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35.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例分析课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案例分析课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案例分析课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案例分析课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案例分析课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案例分析课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分析课讲义(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讨 论,下面有一份劳动合同,你认为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呢?,HT商场劳动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 。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 。 第三条:工作时间为早9点到晚9点,节假日不休息。 第四条:工作报酬酌情而定,食宿自理。 第五条:福利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发放,社会保险费由乙方个人负担。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何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发生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黄某2009年1月6日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满后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问题

2、: 1、此试用期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公司1月25日以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黄某,公司应承担什么后果?为什么?,1、试用期无效,应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2、不可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的工资。,3. 陈某2006年6月1日进入到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07年5月31日,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500元。之后,公司与其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劳动报酬约定为每月3500元。问题: 1、合同到期后,陈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签?为什么? 2、如果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后果?为什么?,(1)续签次数,自200

3、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案例计算为1次,故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期限:2008年1月1日后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本案例的补偿金额:3500/2=1750元(若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3倍),4.张某,2004年8月进某机械厂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机械厂送包括张某在内的一批职工去某大学进行为期半年的职业培训,并就此与张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

4、07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培训结束后张某为机械厂服务的服务年限是3年。2009年4月张某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 问题:机械厂能否终止张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企业为张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且双方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3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是张某提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张某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现在是企业不再要求张某履行剩余的服务期,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放弃了对剩余服务期

5、的要求,所以,企业不得再要求追索张某的赔偿费用。,5.小王月薪2175元,每月平均工作日为21.75天, 2008年5月劳动节加班1天,双休日加班2天,工作日加点3小时,请计算小王5月份的加班工资?,2175/21.75/8=12.5元/小时, 五一节12.5*8*3=300元,双休日12.5*8*2*2=400元, 工作日12.5*3*1.5=56.25元,合计:756.25元 或者: 2175/21.75/=100元/天, 五一节100*3=300元,双休日100*2*2=400元, 工作日12.5*3*1.5=56.25元,合计:756.25元,6、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

6、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存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向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7、。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

8、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表示的。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郑小姐与计算机厂有劳动关系。计算机厂与郑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她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实质上,意味着郑小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计算机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郑小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郑小姐与计算机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终止此合同的

9、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郑小姐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的计算机厂,应当负责承担为郑小姐提供孕期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7、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

10、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他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请对此案例做简要的分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

11、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从小建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知道,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 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告,您可

12、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案例分析: 2008年8月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

13、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正式工资2500元。 9月1日,沈某发现,约定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实际到手只有1200元,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解释,约定工资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 11月1日,公司认为沈某的表现不佳,决定将其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 2009年2月1日,沈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其工作绩效不符合公司要求,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判决: 企业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工资包括社保费,举证不能,采信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试用期工资应为2000元(税后),试用期后正式工资应为2500元(税后)。 1、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年,试用期应不超

14、过2个月。实际执行试用期6个月,超出的期限4个月按照正常月工资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工资的80%。补足差额(2500*80%-1200)*2 +(2500-1200)*4=6800 3、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有效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未工作,违法成本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2倍的赔偿金。 2500元*2倍=5000 4、保险费用问题,2005年3月,小刘硕士毕业后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小刘的的工作技能,2006年3月,该公司把小刘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刘签订了培训协议,

15、协议规定,在接受培训后,小刘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刘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小刘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08年3月,小刘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刘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刘的服务期限还未满,小刘应该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刘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刘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注: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1)根据法律规定,小刘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为止

16、) (2)但若小刘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应出示相关专项培训费用证明,证明是多少费用,则小刘支付除已履行服务期以外的应赔偿的费用,案例分析:林某2003年10月应聘进入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03年12月,公司引进日本加工设备,被选派出国培训,费用5万元。出国前,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林某若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2004年2月,林某接受其他公司要约,书面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判决:1、试用期、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服务期包含试用期。2、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权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加以限制。当两者并存时,应当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3、林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要求追偿违约金。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思考:试用期满后,情形则相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