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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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明及提示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

2、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

3、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 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4、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一)债券名称债券名称:2015 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简称“15 十堰管廊债”)。 (二)(二)发行总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三)(三)债券期限和利率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目目 录录 释 义 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4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5 第三条 发行概要 . 10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 13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 14 第六

5、条 认购人承诺 . 15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 17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9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 2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 34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 36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 38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 45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 51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 57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 59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61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 621 释释 义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十堰城投/ 本公司/公司 指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 人

6、民币15亿元的2015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5 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5 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府/市人民政府 指 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指 十堰市财政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7、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 指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 指 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 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 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 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 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指 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债权代理人

8、监管银行 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营业部 债权代理协议 指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 债权代理协议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3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 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一条第一条 债券发行债券发行依据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2971 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人出资人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批复同意发行本期债券;发行人 201

9、5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十堰城投董20151 号)同意发行本期债券。 5 第二条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十堰市柳林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龙良文 联 系 人:曹华 联系地址:十堰市柳林路 25 号 联系电话:0719-8115590 传 真:0719-8116686 邮政编码:442000 二、承销团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

10、表人:杨泽柱 联 系 人:宋怀宇、徐嘉、黄昊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7-65799567 027-65799853 传 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二)分销商:分销商: 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住 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 系 人:张静文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1010 室 联系电话:010-88576720 传 真:010-88576702 邮政编码:100044 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

11、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 系 人:段亦武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联系电话:021-38784580 传 真:021-68866953 邮政编码:200120 三、债券托管机构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7 联 系 人:张志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3 传 真:010-6616871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总 经 理:高斌 联 系 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 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四、交易所系统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四、交易所系统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总 经 理:黄红元 联 系 人:孙治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13 层 电 话:021-68809228 传 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

13、:200120 8 五、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五、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健商务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郝树平 联 系 人:余建军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588 号中南花园酒店 C 楼 3 楼 联系电话:027-87327860 传 真:027-87327960 邮政编码:430071 六、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六、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 系 人:袁媛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08

14、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724 传 真:0755-82872338 邮政编码:518040 七、发行人律师: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七、发行人律师: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住 所: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 45 号东方大厦 1 座 12 层 4 单元 负 责 人:张广兴 联 系 人:屈晓鸿 联系地址: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 45 号东方大厦 1 座 12 层 4 单9 元 联系电话:0719-8205603 传 真:0719-8205603 邮政编码:442000 八、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营业八、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营业部部

15、 住 所:十堰市东岳路 13 号 负 责 人:孟少华 联 系 人:田志峰 联系电话:0719-8117823、0719-8117821 传 真:0719-8117822 邮政编码:442000 10 第三条第三条 发行概要发行概要 一一、发行人、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二、债券名称:2015 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简称“15 十堰管廊债”)。 三、发行总额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

16、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设置本金分期偿还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至 6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10%偿还债券本金,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7 至 10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15%偿还债券本金。 五、发行价格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 100 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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