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20101230王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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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主讲人:王亚林,主讲简介,王亚林,一级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十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中国科技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员、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安厅监督员、省政协委员,合肥市政协常委、政府顾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王亚林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涉外业务,从业至今办理了多起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安徽反贪第一案(阜阳市长萧作新夫妻犯罪案)、全国首起跨国集团诉讼案;远山的呼唤版权

2、纠纷案;香港马士基集团侵权纠纷案等,经其辩护13人无罪释放、17名死囚被改判。,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何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

3、落入法网。,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近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4、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7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 5、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5、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6、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刑事责任; 7、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

6、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中的“疑罪”,1997年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

7、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二、宣告无罪的种类、案件及其法律后果,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有二种情形:,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证据不

8、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刘* 诈骗案 串通投标罪成 诈骗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李* 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三、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公正,古老的司法原则,杀人者应当受到惩罚,或者送进监狱,或者送进精神病院 辛普森杀妻案一个良好的程序往往比为公正的内容设定的任何标准都更能保证公正。按照国际人权的标准,程序的优劣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参与了这个程序。程序法定,无罪推定,证据为本和直接言辞原则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

9、的表现”。程序法的自身价值就在于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给诉讼参与者及有关的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表现为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子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应当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 二、公开原则。即公开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司法公正的本质是公民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能够自由、平等地得以实现,疑罪

10、从无体现了司法公正,四、“存疑无罪”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三年四审 枪下留人(2003年10月 判死缓 2001年8月20日 8月24日),(2003)73.6 (2004)64.4 (2005)68.4 (2009)一审刑事案件766746件,判处罪犯996666人。 在确立“存疑无罪”制度之前,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退回补充侦查的,大约占公诉案件总数的5-10;而在确立“疑罪从无”制度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从近年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看,在全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11、被告人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年,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共依法宣告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在这人中,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占,不构成犯罪的占。 1996-2006年,我国有4万余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2003-2008年依法宣告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2009年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1206人 “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肖扬院长一直强调的刑事审判原则。2005年5月万张案件;06年8月第一次庭;07年6月第二次开庭未果;07年7月第二次开庭,现在未果。,王胜俊言论,王胜俊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

12、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宽严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宽”与“严”两种手段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衡量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取得实效,要看是否有利于遏制和预防犯罪,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五、疑

13、罪从无之制度分析,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疑罪从无的制度保障,表现在三个方面。,由于疑罪从无本身内涵的丰富和复杂,它的制度化过程也并非能一蹴而就,值得思考、探讨之处颇多。,一、法官的中立地位、控辩平等与疑罪从无 二、举证责任、沉默权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三个具体内容:(一)、 控诉方承担证明

14、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疑罪从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称为A公约和B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 三、辩诉交易与疑罪从无,刑诉法的再修改,程序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 彰显程序价值 重构司法资源落实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7.1,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法官、院长孟德思 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 国家分为专制的、君主(君主在法律之下有最高权力)的和共和(全体人民有最高

15、权力)的国家;专制和法律是不相容的;国家的目的应是自由;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语;政治品德是爱祖国,在共和意义下就是爱平等;这种品德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原动力;三权分立;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论法的精神代表西方的价值观但影响世界的进程。,美国的司法斗争规则,第一条、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实际上都是有罪的。第二条、所有的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条规则。第三条、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比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审判认定要容易;在某些情

16、况下,不违反宪法就根本无法认定有罪的被告。第四条、几乎所有的警察在问到他们为了认定有罪的被告是否会违反宪法时都不说真话。,第五条、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知道第四条。第六条、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第七条、所有的法官都知道第六条。第八条、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相信他们的证词。第九条、所有的上诉法院法官都知道第八条,但许多人却硬要维持那些明知警察撒谎还相信他们证词的一审法官 的结论。,第十条、 即使被告申诉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完全属实,大部分法官也会对此置若罔闻。第十一条、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有意认定一个自己都不相信有罪(或犯罪有紧密关系)的被告。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对地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贩毒者、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不适用。第十三条、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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