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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O., 号: 号:A/0生效日期:2008 年 11 月 1 日异地调遣补充协议甲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乙方自年 月 日起从甲方下属的 公司调动至 公司任 (岗位)(职务级别) ,依据甲方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此次调遣的期限、基于此次调遣乙方可享受的福利待遇等约定如下:一、 异地调遣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 调遣期限内福利待遇享受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删减)1、 安家费:一次性发放人民币 5000 元(税后) 。2、 行李托运费:限额人民币 5000 元以内实报实销。3、 异地调遣补贴:调遣期
2、限内发放元/月(税前):1) 期间如乙方离职,则终止发放;2) 期间如乙方再次接受甲方调遣,调往其它单位,则暂停发放,由甲方依据甲方相关规定重新核定。4、 住房:由甲方下属的公司提供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前 个月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由公司承担,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个人承担, 个月后所有住房相关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5、 探亲路费:自年 月 日起开始,调遣期限内每年享受相当于 人次(原工作地新工作地)的单程机票费用额度的路费报销。6、 假期:每年个工作日的年休假。7、 第一负责人家属补贴:调遣期限内发放元/月(税前) (直接转帐至乙方配偶的银行帐户) 。期间如遇职务变动,依变动后的标准执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O., 号: 号:A/0生效日期:2008 年 11 月 1 日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此次异地调遣结束自行终止。五、本协议一式三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公司留存备查。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协议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