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5353932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55.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划监督测量_图文(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规划监督测量,2013.06,规划监督测量,工程测量概述9.1.1 城市工程测量应包括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日照测量、工程图测绘、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土石方测量、竣工测量、城市管理部件测量和变形测量等内容。9.1.2 城市工程测量宜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当测图面积较小或为测制勘测设计阶段的一次性专用图,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9.1.3 城市工程测量宜采用1 : 500 至1 : 2000 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规划监督测量,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9.2.1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工作内容宜包括资

2、料收集、平面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计算及现状、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内容。 9.2.2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应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定线、拨 地条件为依据。 9.2.3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应采用解析法作业。 9.2.5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的成果宜展绘注记在1 : 1000 或1 : 2000 比例尺地形图上。 9.2.6 资料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测量应根据定线条件收集拟定线规划道路及相关规划道路定 线资料。 2 拨地测量应依据拨地设计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量成果的关系。,规划监督测量,规划监督测量概述9.3.1 规划监督测量应包括建设工程的放线测量或灰线验线测

3、量、 0验线测量和验收测量。 9.3.2 规划监督测量宜采用解析法,并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进行作业。 9.3.3 规划监督测量的王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验测点)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产品质量检验和成果归档与提交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线测量应在成果资料整理之前进行桩点测设与校核测量。2、验收测量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测量、地下管线探测和建筑面积测量。9.3.4 规划监督测量的前期准备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收集有关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等资料,制定测量方案。9.3.7 规划监督测量中条件点(验测点)的选择应依

4、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规划监督测量,放线测量9.3.8 放线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条件点坐标和施工图等资料,计算建(构筑物外墙角点坐标;2 计算拟建建(构)筑物各轴线交点坐标肘,应保证外墙角点满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3 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4 拟建建(构)筑物放线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调整后再予放线。9.3.9 放线测量桩点测设与校核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拟建建(构)筑物的主要角点或轴线点,特别是涉及规划条件的角点,应实地放线,,规划监督测量,放线测量9.3.10 放线测量成果资

5、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编制放线测量成果表,内容宜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2、资料内容可包括放线测量通知单、放线测量成果表、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簿、外业测算簿、工程测量交桩书、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应按顺序装订。3 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条件点的施测情况、桩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殊问题等。4 工作略图宣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等,实钉桩点宜标识。,规划监督测量,灰线验线测量9.3.11 灰线验线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前应熟悉规划条件,了解有关资料,外业工作程序和手簿记录应符合要求。2 、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

6、门出具的条件、条件点坐标、验测点坐标和施工图等资料,计算建(构)筑物与四至的关系。3 、建(构)筑物每侧计算的数据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数据对应。验线测量宜检测涉及有四至距离的细部点位,也可验测外廓轴线点并根据施工图推求细部点位进行计算。4 四至周边建筑未建时,可不计算间距;当有需要时,可依据其设计坐标计算。5 桩点应编号,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6 建(构)筑物的位置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上报。,规划监督测量,灰线验线测量9.3. 12 灰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编制验线测量成果表,内容宜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验线示意图宜绘制在成果表内,也可单独绘制,内容应与规划

7、许可证附图相对应;2 资料内容可包括验线测量通知单、验线测量成果表、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得、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应按顺序装订3 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条件点的施测情况、验测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殊问题等;4 工作略图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等。,规划监督测量,0层验线测量9.3.13 0层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工程放线或灰线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构)筑物验测点坐标和0 层的地坪高程。0层的地坪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9.3.14 0层验线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本

8、规范第9.3.11 条的规定。9.3.15 0层验线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本规范第9.3.12 条的规定。,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 规划验收测量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测量的内容1、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形状、建(构)筑物间距、建(构)筑物与四线以及用地红线的距离、层数和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基础高程、室外地坪高程2、建(构)筑物性质、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率3、道路、绿地

9、、停车位、出入口位置、市政环卫设施等4、工程管线及其构筑物的位置、走向、坐标、管径、高程5、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以及竖向规划内容,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测量的阶段1、建(构)筑物建筑高度测量2、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测量3、建设项目地下管线探测4、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建(构)筑物建筑高度测量9.3.16 验收测量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并宜绘制楼高示意图。一个楼高示意图表示不清的,可绘制多个楼高示意图。2 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视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或实量法。采用电磁波视距三

10、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舰标高测两次,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0mm 时,成果应取用平均值。3 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可按本规范第9.3.13 条的规定施测。,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测量9.3.17 验收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宜采用数字成图的方法施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验收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 2 宜测量建筑物各主要角点、车行道入口、各种管线进出口的位置和高程,并应标注建筑物结构层数。3 宜测量内部道路起终点、交叉点和转折点的位置,弯道、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等界线,构筑物位置和高程。,规划监督测量,规

11、划验收测量建设项目地下管线探测1 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宜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探测管线宜与建设工程周边市政管线衔接。2 地下管线测量的取舍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结合各个区域的具体情况,划分为市政管线和小区管线,并应按规定取舍。3 地下管线测量宜在覆土前进行。对建设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应查明其敷设状况,明显管线点应实地调查、记录和量测所露出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应查明隐蔽管线的特征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特征点应含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起讫点、上杆、下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等。4 宜依据建设方提供的管网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地下管线

12、实地调查的项目应符合规定;5 地下管线检修井及起终点、转折点、三通等特征点的位置宜测定;井盖、井底、沟槽、井内敷设物、管顶等处的高程宜测定,井距大于75m 时,除测出井内管顶或井底高程外,宜加测中间点。,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9.3. 19 验收测量建筑面积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边长丈量宜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独立测量两次2 测量完成后,应核查建筑物中的技术层、夹层、暗层、地下层、阳台、室内花园、卫生间、楼顶等隐蔽地方。3 当测量边长扣除抹灰和装饰厚度后与设计边长的较差的绝对值在(0. 028m + 0.0014 X D)之内(D为边长,单位为M)或城市规划

13、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时,可按设计边长计算。4 面积计算前,应对房屋的边长进行校核,各尺寸之间应没有矛盾。5 建筑面积测量宜包括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面积,以及每栋分层外框示意图,并应注明建筑功能。6 建筑面积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的相关规定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划监督测量,规划验收测量 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 9.3.21 验收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编制验收测量成果表,内容宜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 示意图宜绘制在成果表内,也可单独绘制,内容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2 资料内容可包括验收测量通

14、知单、验收测量成果表、现状地形图成果、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簿、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应按顺序装订3 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条件点的施测情况、验测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殊问题等;4 工作略囱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等。建筑面积测量成果的表述形式必须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标准格式和内容制作,宜包括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面积,以及每栋分层外框示意图,并应注明建筑功能。,规划监督测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

15、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

16、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规划监督测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宣传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