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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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1 号号( (全文全文) ) 中国网 时间: 2008-05-07 发表评论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2 号号( (全文全文) )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两份 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备忘录规定,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上市 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全文如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1 号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

2、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 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 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

3、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 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 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 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 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

4、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 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 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 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 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 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

5、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第 24 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 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 (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 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 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6、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 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 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2 号号( (全文全文) ) 中国网 时间: 2008-05-07 发表评论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1 号号( (全文全文) )

7、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两份 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备忘录规定,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上市 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全文如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2 号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 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 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

8、除预 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 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 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 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 30 日内, 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 实施完毕后 30 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

9、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 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 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 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 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 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 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10、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 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 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 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 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 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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