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cs rec.47船舶建造与修理质量标准20137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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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 47号建议案号建议案 (1996) (Rev.1 1999) (Rev.2 2004.12) (Rev.3 2006.11) (Rev.4, 2008.8) (Rev.5, Oct. 2010) (Rev.6, May. 2012) (Rev.7, June. 2013) 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国际船级社协会国际船级社协会 2/60 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A 部分部分 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 B 部分部分 现有船舶修理质量标准现有船舶修理质量标准 A 部分部分 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 1. 适

2、用范围适用范围 2. 新造船一般要求新造船一般要求 3. 人员资格及焊接工艺认可人员资格及焊接工艺认可 3.1 焊工资格 3.2 焊接工艺认可 3.3 无损探伤人员资格 4. 材料材料 4.1 结构用材料 4.2 表面状态 5. 气割气割 6. 构件制作及平整度构件制作及平整度 6.1 折边纵骨和折边肘板 6.2 组合型材 6.3 槽型舱壁 6.4 支柱、肘板和扶强材 6.5 表面线加热的最高温度 6.6 分段装配 6.7 特殊初装配 6.8 船体外形 6.9 骨架间板的平整度 6.10 带骨架的板的平整度 6.11 低温下船体钢焊接的预热 7. 结构对位结构对位 8. 焊接接头细节焊接接头细

3、节 8.1 典型的对接焊缝边缘准备(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2 典型的角接焊缝边缘准备(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3 对接和角接焊缝成形(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4 典型的对接焊缝边缘准备(自动焊) 8.5 焊缝间距 9. 修整修整 9.1 典型不对位的修整 9.2 典型对接焊缝边缘准备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3 典型角接焊缝边缘准备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4 典型角接和对接焊缝成形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5 焊缝间距的修整 9.6 误开孔的修整 9.7 以嵌入板方式修整 9.8 焊缝表面的修整 9.9 以焊接方式修整(短焊道)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IACS“散货

4、船船体结构检验、评估和修理指南” 2. TSCF“双壳油船结构检查和维护指南” 3. TSCF“油船结构检查和状况评估指导手册” 3/60 4. IACS UR W7“船体和机械用锻钢件” 5. IACS UR W8“船体和机械用铸钢件” 6. IACS UR W11“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7. IACS UR W13 “钢板和宽扁钢的厚度偏差” 8. IACS UR W14 “具有改进全厚度性能的钢板和宽扁钢( “Z”质钢) ” 9. IACS UR W l 7“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焊接材料的认可” 10. IACS UR W28 “船舶及海洋工程结构钢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11

5、. IACS UR Z10.1“油船船体检验”和 Z10.2“散货船船体检验”附则 I 12. IACS UR Z23 “新造船船体检验” 13. IACS No.12 建议案“热轧制钢板和宽扁钢表面光洁度指南” 14. IACS No.20 建议案“船体钢结构焊接无损检测” 4/60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旨在当没有船级社接受的业经制定和认可的船舶建造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时提供指导。 1.1 本标准对新造船舶船体结构的建造质量做出了规定, 并且规定了不满足建造质量标准时 的修整标准。 本标准通常适用于: 常规商用船型; 船级社规范包括的船体部件; 用普通及高强度船体结构钢建造的船体结构;

6、 每次应用本标准均应经船级社同意。 本标准通常不适用于下列新造船: 特殊船型,如气体运输船; 结构采用不锈钢或其他特殊类型或等级的钢材制造; 1.2 在本标准中,给出了标准公差范围和极限公差范围。标准公差范围代表在通常情况下, 在正常作业时期望达到的目标公差范围。极限公差范围代表允许偏离标准最大的偏差范围。 超出标准公差范围但满足极限公差范围是可接受的。当极限公差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时,经船 级社适当考虑也可接受超出标准公差范围的偏差。 1.3 本标准包含了典型的建造方法及其质量标准并阐明了这些建造方法的主要细节, 除非在 本标准中另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本标准所反映的工艺水平对于常规设计船舶的主要

7、和次要 结构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船体结构临界和高应力区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但均应经 船级社同意。对于船体结构及构件的临界状态的评价须参照参考文献 l、2 和 3。 l.4 本标准不包括的结构或制作工艺的相关细节,应由船级社按照工艺认可程序和或认可 的国家标准予以批准。 1.5 在使用本标准时,装配、制造偏差等类似质量特性参数应围绕名义值正态分布。当发现 测量值明显偏离时,船厂应采取纠正措施改进相应的工艺流程。仅仅依靠修整措施来修正质 量参数偏差的方法是不能接受的。 2. 新造船一般要求新造船一般要求 2.1 通常建造施工应依照船级社规范并在船级社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 2.2 焊接作业应按

8、照船级社接受的工作指南进行。 2.3 船体结构的焊接应由认可的焊工、采用船级社批准和认可的焊接工艺、使用用船级社认 可的焊接材料进行, 见第3节。 焊接作业应在建造厂的适当监督下进行。 船级社应按照UR Z23 对焊接作业条件进行监控。 3. 人员资格及焊接工艺认可人员资格及焊接工艺认可 3.1 焊工资格焊工资格 3.1.1 焊工应根据船级社认可的程序或认可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进行资格认可,除此之外 的其他标准应提交船级社审定。 分包方应保留焊工的资格认可记录,且如要求应附有有效的认可测试证书。 3.1.2 从事全机械焊或全自动焊的焊工只要其焊接的焊缝达到质量要求,通常可不必进行认 可测试。但

9、无论如何焊工应经足够的设备设定、设置和操作的培训,设备操作培训记录及操 作经验均应在焊工的个人案卷和记录中保存,以供船级社在要求时查阅。 3.2 焊接工艺认可焊接工艺认可 焊接工艺应由船级社按照URW28 或者其他认可标准进行认可评定。 3.3 无损探伤人员资格无损探伤人员资格 凡从事评价本标准所包含的新造船舶焊缝质量的无损探伤人员,应符合满足船级社规范或认 可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资格要求。无损探伤人员应有操作记录及有效资格证书以供验船 师检查。 4. 材料材料 4.1 结构用材料结构用材料 5/60 所有用于结构部分的材料,包括焊材,均应根据建造图纸要求和 IACS 相应的统一要求 得到船

10、级社的批准。附加建议包含在以下各条文中。 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均应在船级社认可的工厂生产制造,认可范围应涵盖供货的产品型式 和材料等级。 4.2 表面状态表面状态 4.2.1 定义定义 轻微缺陷:凹坑、压人氧化皮、压痕、轧痕、划伤、沟槽等。 缺陷:裂纹、分层、夹砂、棱角以及超过表1规定值的轻微缺陷。 缺陷或轻微缺陷的深度:深度应量自产品的表面。 4.2.2 可不修整缺陷可不修整缺陷 根据产品的公称厚度 t,不超过表 1 规定值的轻微缺陷可不修整。 表 1 可不修整的轻微缺陷的允许深度的极限 缺陷表面积比例 (%) 1520% 515% 05% t 0.36%),低温钢(Ceq 0.36%):短焊道

11、长度 50 mm; b) E级普通强度钢: 短焊道长度 30 mm; c) TMCP型高强度钢(Ceq 0.36%), 低温钢(Ceq 0.36%): 短焊道长度 10 mm; 焊道的修整 d) 高强度钢, 铸钢, TMCP型高强度钢 (Ceq 0.36%),低温钢(Ceq 0.36%):短焊道长度 50 mm; e) E级普通强度钢: 短焊道长度 30 mm; f) TMCP型高强度钢(Ceq 0.36%), 低温钢(Ceq 0.36%): 短焊道长度 30 mm; 需要预热至 100 25C 注: 1. 当短焊道施焊错误时,应打磨去除; 2. %1556CuNiVMoCrMnCCeq 45

12、/60 B 部分 现有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部分 现有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目 录目 录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2. 修理和修理人员的一般要求 修理和修理人员的一般要求 3. 人员资格认可 人员资格认可 3.1 焊工资格认可 3.2 焊接工艺认可 3.3 无损探伤操作人员资格认可 4. 材料材料 4.1 材料的一般要求 4.2 材料等级的等效 5. 焊接的一般要求 焊接的一般要求 5.1 焊接材料与船体结构钢的相关性 5.2 预热和干燥的一般要求 5.3 船舶漂浮状态水线以下船体板干法焊接 6. 修理质量标准 修理质量标准 6.1 焊接一般要求 6.2 板的换新 6.3 板上加复板 6.

13、4 内部构件/扶强材的换新 6.5 内部构件/扶强材的换新 倒接角钢/球扁钢的过渡 6.6 复板的应用 6.7 点腐蚀的焊接 6.8 裂纹的焊接修理 6.9 表面裂纹的打磨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IACS“散货船-船体结构检验、评估和修理指南” 2. TSCF“双壳油船结构检查和维护保养指南” 3. TSCF“油船结构检查和状态评估指导手册” 4. IACS UR W11“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5. IACS UR W13 “钢板和宽扁钢的厚度偏差” 6. IACS UR W17“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焊接材料的认可” 7. IACS UR Z10.1“油船船体检验”和 Z1

14、0.2“散货船船体检验”表 IV 8. IACS UR Z13“航次维修” 9. IACS 建议案 12“热轧钢板和宽扁钢表面光洁度指南” 10. IACS 建议案 20 “船体钢结构焊接无损检测” 46/60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对船体结构修理质量提供指导,涉及现有船舶的永久性修理。 鉴于本标准一般适用于: 常规船型, 船级社规范涉及的船体部分 用普通及高强度船体结构钢建造的船体结构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标准均应经船级社同意。 该标准一般不适用于下述修理: 特殊类型船舶,例如气体船 用不锈钢或其他特殊类型或等级的钢材制造的结构 1.2 本标准涉及典型的修理方法, 并对这些修

15、理方法的各个极为重要方面的质量标准提 供了指导。除本标准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标准反映出的工艺水平对于按常规方式设计的主要 和次要结构原则上将是可以接受的。但对船体的临界和高应力区域可以要求采用更为严格的 标准,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与船级社商定。在评估船体结构及构件的临界状态时,可参照参 考文献 l、2、3。 1.3 对由于强度不足或具体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坏, 使结构修复达到原来的标准可能不会 是永久性修理。在这种状况下,可要求所作的加强或改进超出原始设计,本标准中并不涉及 这样的改进,但可参照参考文献 1、2、3。 2. 修理和修理人员的一般要求 修理和修理人员的一般要求 2.1 一般情况下,当入级船的船体结构应进行修理时,修理工作应在船级社验船师监督 下进行,并在修理工作开始前征得同意。 2.2 修理工作应由已证明有能力按照船级社的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完成船体修理并保 证质量的工场、修船厂或人员进行。 2.3 修理应在便于切实完成修理的工作条件下进行,应提供适当的通道、脚手架、照明 及通风。焊接作业应在能避风、雨、雪的场所进行。 2.4 船体结构的焊接应由合格的焊工, 按照经批准和认可的焊接工艺并使用船级社认可 的焊接材料进行,详见 3。焊接作业应在修船厂的适当监督下进行。 2.5 若拟在航行中进行影响或有可能影响船级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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