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5318016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校园欺凌的预防第三章 校园欺凌的处置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校园环境和谐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教育水平,维护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法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学校成员经常对其他同学实施排挤、暴力、侮辱、歧视、谐戏、嫌弃、破坏持有物品、诽谤、监禁等致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反校园欺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

2、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加强反校园欺凌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校园欺凌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校园欺凌工作。第五条 反校园欺凌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校园欺凌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对遭受校园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第二章第二章校园欺凌的预防校园欺凌的预防第六条 地方政府开展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校园欺凌宣传活动。建立反校园欺凌网站及各类预防欺凌、研

3、究欺凌的机构。教育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工作。将反校园欺凌纳入学生个人行为准则中。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校园欺凌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校园欺凌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第七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在校情况。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校园欺凌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反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

4、训和统计。教育机构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的专项培训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校园欺凌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机构应当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自治组织开展反校园欺凌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校园关系指导等服务。第十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校园欺凌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第三章第三章校园欺凌的处置校园欺凌的处置第十一条 校园欺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

5、害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校园欺凌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校园欺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校园欺凌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二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校园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三)医疗机构。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校园欺凌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校园欺凌行为;(二)及时

6、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校园欺凌

7、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第十六条 规模达五百人及以上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中心为在校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并为遭受欺凌暂时无法回校的学生无偿提供心理康复服务和短期教育救助。第十七条 校园欺凌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校园欺凌,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在学校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校园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

8、理和审理涉及校园欺凌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校园欺凌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校园欺凌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案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反校园欺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9、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校园欺凌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学生对校园欺凌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加害人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学校进行管教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害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应当从轻

10、或减轻处罚,应责令学校及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和处分,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害人未满 14 周岁,则由其学校和监护人对加害者进行教育和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校管理混乱,未按照第七条规定制定计划并实施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内发现严重校园暴力而不检举者,教职工应负行政责任,学生予以警告、处分等处罚。第二十九条 负有反校园欺凌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幼儿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一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校园欺凌事故,参照本法案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校园欺凌事故,参照本法案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