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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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徐 影,主要内容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新颁布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合并了原医用 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和医用 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的内容,新标准覆盖了医用X射线诊断的所有领域,适用范围更广,实用性更强。 新标准重点对各类机房的面积、单边长度、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监测的布点、监测方法及剂量率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各放射防护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质量

2、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工作,保障受检者所接受的剂量符合要求,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总则),1.在射线检查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 2.应用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 射线的检查方法。 特别是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 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 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 进行健康体检。 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射线检查。 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射线诊断检查,应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任何12个月不得超过50mSv,5年平均不超过20mSv;对公众照射剂量限值任何12个月不得超过5mSv,5年平均不超过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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