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PPT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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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

2、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1、 申请条件 :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不得担任的情形。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得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特定条件) 特定从业经历取得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

3、、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年; (五)国家

4、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 3年;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1、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

5、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2、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3、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4、任职申请需要 提交的文件材料; 5、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1、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

6、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2、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3、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 30%。 第三十三条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5、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 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6、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

7、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7、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 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8、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9、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在同一期

8、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10、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 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11、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则 1、期货公司

9、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3、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年检和培

10、训 2、代为履行职责 3、高管变动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情形和时间。 4、对违规的行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4、高管离任审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

11、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 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 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7、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 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2、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3、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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