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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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关键词 领空 国际航空器 国际运输航班 空中劫持,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航空法的特点,1、航空法是民用性质,主要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航空法是平时法 3、航空法具有国际性,国内法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航空法取得最高程度的一致。,二、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这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由美国

2、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应邀出席,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简称为“芝加哥会议”)。 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等五个文件,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三、航空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1)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 巴黎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关于制裁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除了上述三个公约外,1988年签订蒙特利尔议定书,2、国际习惯 3、司法判例

3、,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一、航空自由和地面国的主权 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公空飞行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他国领土上空的飞行,要受地面国的支配和管辖。,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如下一些主权: 一是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二是有权在其空间设“禁区”。,二、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器,是指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空器。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应遵守该国法律制度和规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4、两类。 凡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可根据航空协定规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缔约国的领土,但国家航空器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取得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上空或降落。,三、国际运输航班,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器跨越他国领空从事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缔约航空器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非定期航班”和“航班飞行”两类。 (1)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常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2)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四、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制度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拦截 2、对

5、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问题,前苏联击落韩国民航客机事件,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6、,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展。,第三节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依照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任何对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或破坏航空器内的行为都构成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一、 “空中劫持”的概念,1963年的东京公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1970年的海牙公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凡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及其同犯构成

7、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罪。缔约国应对这种严重危害人类安全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五种行为:第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的行为;第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之不能飞行的行为;第三,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的行为;第五,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的行为。,二、对“空中劫持”的管辖,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它国家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公约明确授权机长对方此行为这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看管),并将此人送交将落地国的主管当局。,但公约并不排

8、除在下列场合非登记国也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涉及该国领土;(2)行为者及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3)罪行涉及该国安全;(4)罪行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或条例;(5)该国根据国际协定有义务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下列国家均有权行使管辖权:(1)飞机登记国;(2)降落地国,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者;(3)若该飞机是未带机组人员的出租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居住地国;(4)犯罪者发现地国;(5)根据本国法律行使行使刑事管辖权。 海牙公约基本上是采取普遍性管辖权原则,三、引渡和起诉,东京公约提及引渡问题,认为当犯罪者在降落地国拒绝接受审理时,该国科将他送回本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同意给予引渡是降落地国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海牙公约第八条对引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这种罪行可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在缔约国之间或将有的引渡条约之中;(2)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可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作为请求引渡的法律根据;(3)引渡应遵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如犯罪者所在的国家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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