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年]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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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TG/GDTG/GD109109- -2012015 5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 提高供电质量, 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第二二条条 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第三三条条 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 第第二二章章 管管 理理 第第四四条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

2、简称总公司) :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 办法和标准; 负责管内各供电段 (维管段)2 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 组织

3、 电力设备履历薄 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 :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第五五条条 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第六六条条 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

4、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第七七条条 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外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分界。 3 (一)高铁车站信号(通信)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机械室(房)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端子)为界;采用内线电缆引入时,以车站信号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二)高铁车站供电:以车站综合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三)区间信号(通信)基站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基站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四) 10/0.4kV 专用变电所

5、内低压部分由用户自行管理, 以低压进线柜进线端子(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五) 其他箱式变电站、 10/0.4kV 变电所均以低压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第八第八条条 供电远动系统通信接口分界参照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第九九条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 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防灾安全监控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

6、应急照明及隧道应4 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 为通信、 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第三三章章 供电与用电供电与用电 第第十十条条 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铁路局批准方可供电。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用户用电增容审批: 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

7、应向供电段(维管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维管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部门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5 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发电机组

8、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供电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各局结合本局特点具体规定。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 0.9 以上。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用电计量、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第四四章章 电力设备运行电力设备运行 第一节第一节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第十第十八八条

9、条 各铁路局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重点是规定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处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 6 (一)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二)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三)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四) 非正常运行方式下, 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五) 正常运行方式实

10、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相邻两个变配电所间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的供电方向由各铁路局综合相关线路统筹考虑确定,两局间局界处供电方向由相邻铁路局签署运行方式协议,报总公司核准。 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高速铁路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邻配电所的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禁止并列运行。 (二)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不宜投入备自投、重合闸功能。 (三)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 7 (四)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

11、偿量不应大于 70%。 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高速铁路变配电所和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贯通线路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缆贯通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 10%,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 70%。 (二)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 (三)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铁路局供电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电力

12、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检查保护定值及保护功能的状态,掌握设备运行方式,做好月度设备运行分析。 (二)负责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进行电力设备的倒闸操作。当供电远动系统异常不能实施操作时,可通过发布调度命令指挥现场操作。 (三)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应急处置。设备故障时,使用供电远动系统切除电力故障区段及设备,恢复非故障区段供电。 (四)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抢修指挥。 8 (五)负责高速铁路电力上线作业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发布作业命令。 (六) 对发布的各种调度命令、现场回令进行录音,录音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七)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了解起始和完成时间。 (八)使用供电远动系统操作

13、变、配电所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的投、退。 (九)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并履行调度协议。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电力作业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 熟悉并掌握高铁供电设备、运行方式,正确监视设备运行,及时处理故障。 (二)定期巡视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三)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正确操作非远动控制的高、低压开关(包含熔断器) 。 (四)在远动设备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路局供电调度无法实现远方操作时,根据路局供电调度命令正确操作高、低压开关并及时汇报。 (五)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应迅速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六)路局供电调度询问有关设备情况时,应准确答复。 (七)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

14、记录和报表,妥善保管图纸、9 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供电运行单位、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现场运行设备实际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供电段(维管段)及各供电工区应备有以下主要备品、备件、仪器等,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一)故障抢修所需工装器具、备品、备件。 (二)夜间“天窗”作业所需照明设施。 (三)夜间巡视所需移动照明设施。 (四)电缆故障探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缆路径仪、带电电缆识别仪、定点仪) 。 (五)应急发电机。 (六)电力运行设备检测所需仪器。 (七)应急抢修箱式变电站。 (八)备用电缆:单

15、芯、三芯,按设备数量的 1-3%配备。 车间、工区检修、抢修工器具、材料见附件 1、附件 2。 各铁路局制定管理细则应列详细清单。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供电段(维管段)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一)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各单位根据工区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抢修车辆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抢修。 10 (二)路局供电调度、供电段(维管段)调度、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应保证可靠、畅通。 (三)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地方供电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向高速铁路供电的既有变、配电所维持原联系

16、方式。 (四)变配电所应有与路局供电调度联系的直通电话。 (五)供电处、供电段(维管段) (调度、车间、工区)应配备铁路专用 GSM-R 手机(或手机卡) 。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高速铁路设备投运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设备进行统一命名、编号,现场应与调度台保持一致。 (二)由铁路局安排技术人员确认保护定值、保护功能及自动装置设置是否正确。 (三)应完成供电远动系统的系统调试。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立即停止运行: (一)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 (二)在正常冷却条件下,温度不断上升; (三)干式变压器绕组有放电声并有异味; (四)高、低压接线套管严重放电。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运行电抗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一)电抗器保护动作跳闸; 11 (二)电抗器倾斜严重,线圈膨胀变形或接地; (三)电抗器内部有强烈的放电声,套管出现裂纹或电晕现象; (四)电抗器振动和噪声异常增大; (五)在正常冷却条件下,温度不断上升。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电容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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