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2017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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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博冰整理二一七年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 采煤部分1 一、采煤打眼工1 二、采煤爆破工2 三、风镐工6 四、攉煤工8 五、移溜工9 六、运料工13 七、单体支护工15 八、人工假顶工19 九、回柱放顶工22 十、回柱绞车司机(看滑轮工、信号工)25 十一、回采巷道维修工27 十二、充填工29 十三、端头支护工30 十四、采煤机司机31 十五、采煤机修理工33 十六、综采、高档普采设备(液压支架除外)安装回撤工34 十七、综采工作面清煤工38 十八、液压支架安装回撤工38 十九、液压支架工40 二十、液压支架修理工42 二十一、乳化泵司机43 二十二、综采维修电钳工

2、44 第二章 掘进部分46 一、掘进打眼工46 二、放炮员47 三、砌碹工49 四、锚杆工51 五、凿岩机操作工51 六、锚喷支护工52 七、支架支护工54 八、混凝土喷射机操作工55 九、掘进机司机55 十、掘进机维修工57 十一、耙矸机司机58 十二、运输工58 十三、推车工59 十四、铺轨工60 十五、巷道维修工61 第三章 机电、运输部分64 一、提升机(绞车)司机64 二、主排水泵司机65 三、主要通风机司机66 四、空气压缩机司机68 五、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司机71六、小绞车绞车司机71 七、变电所值班电工73 八、井下电工74 九、电缆维修工74 十、地面电工75 十一、钳 工76

3、 十二、防爆检查员77 十三、通讯维修工78 十四、运输推车工80 十五、把钩工81 十六、轨道工82 十七、机车司机82 十八、架线机车司机84 十九、转载机、破碎机司机85 二十、带式输送机司机87 二十一、刮板输送机司机88 二十二、胶带输送机维修工90 二十三、电焊工90 二十四、氧气乙炔焊割工91 二十五、砂轮工92 二十六、刨床工92 二十七、车床工94 二十八、铣 工95 二十九、钻床工96 三十、弓锯床工97 三十一、木工园盘锯操作工98 三十二、电缆耐压试验操作工98 三十三、压力试验机操作工98 三十四、变电站停送电操作规程99 第四章 通风瓦斯部分101 一、测风员101

4、 二、瓦斯检查员108 三、瓦斯抽放检测工111 四、瓦斯抽放泵司机113 五、防突工115 六、瓦斯管路安装维护工119 七、井下钻探工(一)121 八、井下钻探工(二)125 九、通风设施工128 十、通风木工131 十一、隔爆设施安装工132 十二、井下安全监测工134 十三、瓦斯检测仪检修工138 十四、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141 十五、煤层注水工143十六、自救器维修发放工145 十七、气体监测采样工147 十八、气体化验工148 十九、局部通风机安装工152 二十、风筒工154 二十一、局部通风机司机156 二十二、监测监控值班员157 二十三、火区观测工158 第五章 地质测量

5、部分160 一、地质观测工160 二、水文地质观测工165 三、测量工170 第六章 其 它180 一、井口检身工180 二、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181 三、测尘工181 四、洒水防尘工1840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 采煤部分一、采煤打眼工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应熟悉煤电钻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有关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形式等 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 2 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 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 3 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启动

6、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第 4 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第 5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 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第 6 条 在复合煤层的工作面,不准在夹矸中打眼。第 7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 方能继续打眼: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 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

7、流出时,应立即停钻,严禁抽动钻杆。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6、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8、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9、抵抗线小于 0.5(岩石 0.3)m。10、钻孔突然与老空区或旧巷相透时。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第 8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第 9 条 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 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 10 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

8、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3、钻杆要直,不弯曲变形,钻头锋利。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第 11 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 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2、搬运、长距离移动煤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1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煤电钻。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

9、送电钻、钻杆、电缆。第 12 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放。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 0.5m 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 料等挤碰。第 13 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 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杆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 正确。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

10、服的线头等外露。戴好 防尘口罩,脱掉手套。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第 14 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杆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定眼时手不得触及电 钻开关,领杆者手离开钻杆后方可触及电钻开关。第 15 条 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定位。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 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第 16 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用力, 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 17 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 眼口,以防煤粉堵塞。第 1

11、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5、电钻外壳带电。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第 19 条 打眼时必须停止工作面输送机运转。第 20 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第 21 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 22 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3、在距瞎炮眼至少 0.3m 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4、要做出

12、有瞎炮的显著标志。四、收尾工作第 23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切断电源,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第 24 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 具房。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电缆要盘成 8 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 运到检修地点。第 25 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若有瞎炮,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二、采煤爆破工一、一般规定2第 1 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及 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第 2

13、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 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安监总煤调201516 号),严格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 和本操作规程的规定。第 3 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 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第 4 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第 5 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第 6 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第 7 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

14、、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 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第 8 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 溅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循环进度要求。第 9 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 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收尾工作。二、准备、检查与处理(一)准备第 10 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爆 破材料下井使用。第 11 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3、放炮器完好

15、,电池有电。第 12 条 领取放炮母线: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第 13 条 领取掏勺、木炮棍或竹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第 14 条 领取炸药: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 当班用的炸药。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 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 0.5%的硝胺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于揉松的硝酸胺类炸药。第 15 条 领取电雷管: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

16、0 毫秒。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3、严禁领用非电导爆管。第 16 条 运送爆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送爆材料应执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规定。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 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 4 人,其他人员 不得同罐笼上下。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 超过 2 人。3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6、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第 17 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 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 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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