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5143784 上传时间:2018-09-25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9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家庭关系法(二)(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和种类:1、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从历史进程看,亲子关系总体上是由父本位向个人本位发展的。,2、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具有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又叫准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它主要基于收养发生;在父母再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继父母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发生。,二、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一)婚生子女概念和条件婚生子女是指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亲子法原理,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问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问其是否婚前受胎,亦为婚生子女,但依婚生否认规定,可证明为非婚生子女者除外。,条件:1、该子女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2、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

3、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2条、第25条规定法律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实行同等保护,因此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婚生子女推定的明确规定。,(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国外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内容:1、否认原因。2、否认的请求权人。3、否认时效。4、否认的效力。,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制度是亲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婚生子女的否认,包括查明因为第三人的疏忽

4、致使母子错换的事件,目前有很多是通过亲子鉴定技术完成的。但有其他充分证据的,也能够产生否认的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钟某被告:吴某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钟某于2010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孩吴甲,现在被告

5、处生活。原告称被告限制其行动自由,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吴甲。另查明:原告称吴甲与被告不存在血缘关系,系其与他人所生,并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拒绝。,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焦点:子女吴甲是否为被告亲生子女。,马某在怀孕3个月时,主动向丈夫姜某提出离婚,双方协议要对胎儿做“人工流产”。但由于急于分手,办离婚手续前马某没来得及去医院,她承诺离婚后自己去做流产手术。但离婚后,马某改变主意了,最终生下了这个孩子。马某原打算自己养育这个孩予,但因单位经济效益大滑坡,工资

6、都无法按月发放。于是,马某找到前夫,要求他每月支付儿子150元抚养费。前夫不但没答应,还指责马某擅自生下双方协议“做掉”的孩子是违法行为。问:马某离婚后单方撕毁协议,她有权自行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吗?前夫姜某有义务抚养这个未经自己同意而生下的孩子吗?,(四)我国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扶养的义务A扶养的内容和期限B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C禁止任何残害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赡养扶助是有条件的: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

7、困难,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生活水准;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2)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因父母再婚不履行扶养义务。 (3)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应承担法律责任。 3、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死不继承就可以生不赡养吗? 我们有兄弟5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我们兄弟5人共同赡养。我们当中有兄弟4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他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我大哥这样做行得通吗?,评析:“死不继承”不能作为“生不赡养”的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

8、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但是,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不能放弃。义务一旦为法律所规定就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继承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你大哥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论他是否继承遗产,目前他都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五)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的地位1、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

9、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工体内受精、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代理母亲。,2、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代理母亲生育子女的,应签订委托协议。但各国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三、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在把握准正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2

10、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准及其他程序。3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1、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概念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它通常发生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况下。,2、认领方式: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P204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或生母

11、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定父子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即可视为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自愿认领的情况一直存在,但也出现过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为其所生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要求生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有证据证明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确实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原告:邱某(男)被告:钟某(女)原告邱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钟某相识后共同生活,但双方一直没有登记结婚

12、。2008年1月22日,原、被告生育非婚生子邱甲。邱甲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2010年6月,被告自行离厦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认为非婚生子邱甲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子邱甲归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法院判决:原告邱某与被告钟某的非婚生子邱甲由原告邱某抚养。*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亲权作为一种特定身份权,其形成基础是亲子间的血缘关系。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亲属法,对亲权等身份权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将亲权纠纷适用抚养权纠纷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抚养权只是亲权的内容之一,并不能涵盖亲权的全部内容,而亲权确认恰恰是产生抚养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13、由于此类案件通常缺乏直接证据,我国有关亲子关系确认规定的缺乏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四、继父母子女关系(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经济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共同生活,生活上照料、帮助,学业上培养)等来认定。继父或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14、,可以收养继子女。 (二)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根据下列情况解除:a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随另一方的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b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承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均不当然解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3、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已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

15、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案例: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是否需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蔡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于2001年7月9日生育的儿子某甲随张某一起到蔡某家生活。婚后蔡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张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现蔡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焦点:蔡某是否需要承担张某与他人所生育的儿子某甲的抚养费。,五、亲权(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16、其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规定而产生。(2)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3)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照护。(4)亲权既是父母权利又是义务。(5)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二)亲权的内容1、人身方面的亲权监护教育权、住所指定权、惩戒权等 2、财产方面的亲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财产管理权及使用收益权、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第三节 收养,一、收养的概述(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3、收养只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的效力具有局限性,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二、收养的成立(一)一般收养的实质性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1)年龄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特定身份法律规定,只有生父母缺失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作为被收养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