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kv直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参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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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X X 电厂并网调度协议电厂并网调度协议(500500 千伏直调厂)千伏直调厂)华东电网有限公司X X(公司)2017 年 02 月 04 日2目录第第1条条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_4第第2条条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_5第第3条条双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_6第第4条条并网的条件并网的条件_8第第5条条并网申请并网申请_10第第6条条调试期的调度管理调试期的调度管理_11第第7条条电厂的技术参数电厂的技术参数_12第第8条条调度运行调度运行_14第第9条条检修计划检修计划_16第第10条条设备检修设备检修_17第第11条条技术监督技术监督_18第第12条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2、装置_19第第13条条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_21第第14条条电力调度通信电力调度通信_23第第15条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_25第第16条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_26第第17条条提前终止提前终止_28第第18条条生效与期限生效与期限_28第第19条条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_29第第20条条其其他他_303XXXX 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署:(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从事电网经营、调度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 上海市南京东路 201 号;(2) X X 电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从事电力生

3、产和销售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_。鉴于:(1) 乙方在_拥有一座总装机为_ MW 级的电厂, 即 X X 电厂 (在本协议中称“电厂” )(2) 乙方要求将其电厂与甲方拥有并管辖的华东电网(以下简称“电网” )并网运行;(3)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电厂并入其电网。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在电厂并网调度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良好的电力行业惯例,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4第第1 1条条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1

4、.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1) “电厂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一次设备首次从电网受电连接运行的第一天。(2) “机组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机组首次同期并列运行的第一天。(3) “甲方调度机构”是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它是甲方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依法对华东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调度机构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4) “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是指华东电网现行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根据电网发展需要重新

5、修订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和乙方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和第三方就其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的购销及结算等事宜签订的合同。(6)“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或机组与电网并网的书面申请文件。(7) “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8)“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单独运行或停止运行。(9) “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计划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的相应运行方式。5(10)“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可靠发电容量。(11)“计划检修”指本协

6、议双方为检查、试验、修理发电机组或其他设施而根据行业标准,设备供应商的建议、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以由甲方进行全网平衡后确定有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12)“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13)“计划停运” 指发电机组处于计划检修、 检查、 维护等停运备用状态。(14)“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发电机组处于解列或停运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包括强迫停运但不包括甲方原因引起的停运。(15) “电网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或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电网

7、和设备安全情况等。(16)“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由甲方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的用于规范本网内调度行为的调度管理规定。(17) “发电上网合同电量” 指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双方确定的计量口)发电上网计划电量,以千瓦时表示。第第2 2条条 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2.1 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2.2 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62.3 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第第3 3条条 双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3.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3.1.1 严格遵守法律

8、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3.1.2 在对电厂进行调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1.3 应对电厂与电网相关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量自动计费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网所辖专业技术业务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3.1.4 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前 90 天向乙方提供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如果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改, 则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提供给乙方;3.1.5 应在乙方机组首次并网时, 配合乙方做好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事项 (包括机组 168 小时试运

9、行) 。3.1.6 应按本协议第 7 条所述的技术参数合理调度;3.1.7 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使电网的频率保持在 500.2 Hz 以内。3.1.8 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防范和反事故措施,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的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乙方损失;3.1.9 应根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度检修计划和乙方提出的电厂设备非紧急情况缺陷的发展趋势,适时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73.1.10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网调度信息;3.1.11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规定进

10、行事故调查分析,对由于电网原因造成发电厂事故, 应允许乙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3.1.12 甲方调度机构应将有关乙方的年度运行方式计算、分析和安排及时下达给乙方。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3.2.1 电厂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甲方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3.2.2 乙方在电厂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X X 电厂调度管理规定和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3.2.3 乙方应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将其为防

11、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甲方调度机构备案;3.2.4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和电网调度规程、X X 电厂调度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报告,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度机构;3.2.5 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因电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保证电厂安全的措施,确保电厂的安全;3.2.6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调度计划、电压曲线运行,服从所属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满足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83.2.7 乙方应配合甲方电网新设备启动工作,并按甲方新设备启动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3.2.8 应按照国家电

12、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电厂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3.2.9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按管辖范围向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员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甲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乙方应按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各项事故调查分析;3.2.10 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机构电网运行方式和计算分析结论对电厂设备进行核定,落实涉及电网安全的有关措施,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一次、二次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承担所需费用;3.2.11 乙方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3.2.12 乙方接受甲方根据第 3.1.3 项作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第第4 4条条 并网的条件并网的条件4.1乙方接受甲方调度指令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 班长及值长(及主值)在上岗前,应经甲方调度机构调度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4.2乙方电厂应在 500 kV 电气主接线审定后,按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实行统一编号,并一式七份上报甲方调度机构,甲方调度机构审批后正式通知有关部门。94.3电厂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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