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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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品质量法 法律顾问室 2011.3.15,2,主讲内容,一 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3,一 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的概念 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4,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物品 1、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2、 2、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5,3、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 4、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6,(二)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 (1)适用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 (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至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 (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4)经济性,

3、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 (5)可维修性。,7,8,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9,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对该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成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里程碑。 从性质上讲: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打开产品质量法可以看到,除了“总则、附则”,其他

4、的章节都是在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运输者、仓储者如果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以假充正的产品提供非法服务的,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10,二、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11,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12,(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企业自愿申请的认证。

5、 (2)认证机构是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认证机构,一般指行业认证委员会。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4)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等于获得产品质量认证。,13,ISO9000认证,ISO9000认证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于1979年成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自1987年发布以来,经历了1994版的修改和2000版的修改,形成了今天的

6、ISO9001:2000系列标准,包括以下一组密切相关的核心标准: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ISO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14,ISO9000认证,ISO9000族标准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可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实施ISO9000族标准,可以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和完善,对提高管理水平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15,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

7、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16,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1)认证标准 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 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 (2)认证原则 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 (3)认证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17,(4)认证形式 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 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 (5)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

8、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 (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18,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19,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方圆认证标志是由在中国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颁发的,方圆标志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是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专门用于电工产品的认证标志。 PRC标志由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专门用于电子元器件。,20,CCC认证,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

9、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确定了3C认证制度。 3C认证是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21,CCC认证,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玩具等20大类135种产品。,22,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定义:产品质量检验是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 根据检验主体不同,可分为第三方检验和生产经营者的自我检验; 根据检验程序,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入

10、库检验; 根据检验方式可分为抽样检验和全数检验。,23,自我检验:由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三方检验:企业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产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检验工作。),24,4.强制监督检查制度,国家监督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社会团体及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质量管理机构是否遵守和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是否保证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25,强制监督检查制度与产品质

11、量检验制度的区别,强制监督检查制度不同于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强制监督检查制度是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第三方,如:政府、媒体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检查中受到了负面评价,则有可能受到相应惩罚。,26,国家监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对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其他方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27,监督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

12、取。 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其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 优点: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28,其他规定,(1)禁止重复抽样 重复抽样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加重企业负担,必须坚决禁止。 (2)对抽查检验的要求 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3)对抽查检验的异议程序 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2

13、9,案例摘要:某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市商店里销售的若干重要商品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其中有一个检查小组的负责人是从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借调过来的,不太了解检查抽样的操作,她嘱咐本组的同志每抽查1家商店,就收取被抽查方100元检验费。在某区该组检查人员要某店店主赵东亮交纳100元检验费,赵东亮开始怎么都不答应,但最后还是如数交纳了检验费。次日,赵东亮就此事询问了在市政府法制办工作的亲戚,亲戚告诉他,进行质量抽查是不收检验费的。赵东亮遂来到市技术监督局说明来意,该局工作人员说检查他商店的那位小组负责人已经回原单位工作了,并且不同意办理退款手续。于是,赵东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市法院行政审判庭调查了案情,

14、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力图为双方作庭外和解,但未成功。最后法庭判决被告市技术监督局败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30,点评: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本案中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城镇商店的某些商品进行检查,是依法行使职权,是对投入市场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合法行为。但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要求,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在本案中某一小组的负责人要求原告交纳100元检验费,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31,

15、统一监督检查是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定期监督检查是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32,三、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 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 禁止性规定,33,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以文字或行为表示的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的义务,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作出警示标志、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34,案例 某

16、制药公司生产了一种名为“碳酸喷雾剂”的配制药剂,在家里使用可以防止感冒。该公司在广告中说,如果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该药物而没能防止使用者患感冒,他们将支付给使用者100元的赔偿。 该公司在广告中的声明就是明示担保。如果该“碳酸喷雾剂”达不到厂家所称的防止感冒的作用,该厂家就有可能向消费者承担因该声明产生的合同责任。,35,36,案例摘要: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与某电机厂签订了总经销该厂某牌号新型电机的合同。这种新电机是刚开发的产品,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然而,当首批100台电机送到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仓库时,仓库的保管员却拒收。为此,电机厂派员与供应公司领导交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电机厂遂以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电机厂诉称,这种电机经过了部级鉴定,并领取了生产许可证。电机厂已经按照双方的合同交了货,供应公司的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要求供应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收受货物并依约支付货款。供应公司辩称,争执的焦点不在电机的质量,而在于电机上的铭牌。该铭牌上打着“中国制造”字样,却未标明电机厂的厂名和厂址,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厂方整改以前,供应公司不能收货并支付货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双方达成了一致,于是,电机厂撤诉。此后,电机厂立即制造了符合标准的铭牌安装在电机上。铭牌换好后,供应公司收货并支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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