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学习_第八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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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产,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A、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 B、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 C、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 D、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4、犯罪主

2、观方面故意犯罪目的 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B、以挪用为目的 C、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1、占有型 2、挪用型 3、毁损型,案例分析:,被告人刘某,男,25岁,某研究所研究人员。1999年10月,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害人徐谋有外汇(美元)1300元,遂以结婚购物需要外汇为由,出具借条,将徐某的1300美元借走,并说明按1:8的比价用人民币偿还。随后,刘某携带此借款到北京等地游玩,将外汇挥霍一空,并于同年11月返回。被告回家后得知徐某曾多次登门要债,便准备斧头一把,草木灰一把,意图加害徐某。某晚,刘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徐某所住宿舍,约徐某到外面算帐还钱,徐某跟其

3、外出,当两人行至僻静无人处时,被告对徐某说:“你看我有催泪弹!”当徐某转身看时,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小包草木灰撒向徐的面部,致徐双目短时间失明。被告还取出斧头,朝徐某的头部砍了两斧头,致徐某昏迷。随后,刘某从徐某身上抢走原来写的借条,回家后销毁。 问: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起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

4、根部跺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让孙某(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食杂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

5、证属实。 问: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000年6月,王某携带24万元巨款装在一只黑色公文包中,乘出租车返回老家义乌,途中在靠近一小饭店处突然发生了交通肇事,当时司机和王某都受伤昏过去了。事故惊动了刚巧在饭店办酒席的一帮人,他们纷纷跑出看热闹,附近警察迅速赶到处理抢救,但确发现拿只装有24万元的公文包不见了,所有人均称自己没有拿,通过排查,初步确定重大嫌疑人为张某(女,45岁),那天是被请来帮忙切菜,很快,公安机关在张某家的厨房发现了那只黑色的公文包,里面24万元分文不少。张某后悔莫及,称自己趁当时混乱,就捡了这只公文包,结果捡回来的罪。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

6、罪?,外地顾客朱某到某酒店用餐后,把一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提包遗忘在桌上,被酒店营业员张丽以隐藏。不到3分钟,朱某返店寻找,张丽否认见过提包。朱某即去派出所报案,张丽乘此机会让另一营业员将提包转藏到厨房内。公安人员查讯时,张丽仍矢口否认。后由公安人员搜出提包,张丽才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 问:张丽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装修工甲在户主家装修时,其朋友丙去向其借钱,甲不肯,丙即采取暴力,甲向户主乙预支工资,再将钱交给丙。 问: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甲与乙在乙家喝酒聊天时,乙谈到家中有现金5000元,甲趁乙家中没有其他人在,就对乙采取暴力劫得5000元现金。 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抢劫罪,概念是指

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A、暴力人身权利 B、犯罪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也不能一概排除不动产。,抢劫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方法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等。 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有必要,胁迫随即转为暴力 其他方法是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用酒灌醉、用药麻醉 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8、准抢劫罪 A、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前提 B、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客观条件 C、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主观条件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抢劫罪,刑事责任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八种: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认定“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

9、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抢劫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罪,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

10、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一次犯罪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 行为人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11、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抢压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罪,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

12、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

13、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抢劫罪,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

14、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抢劫罪,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与抢劫罪的区别: 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

15、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抢劫罪,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2009年4月30日14时21分,丰台马家堡东路建设银行洋桥支行内,一男子左手持刀、右手持仿真枪,劫持一银行保洁员实施抢劫。该男子

16、抢劫14万元后,从银行后门逃出,被及时赶到的警方人员控制。被劫现金全部起获,保洁员受轻伤。 问:此案是否属于持枪抢劫?,盗窃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A、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盗窃枪支罪、盗伐林木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 B、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也可以包括不动产 C、财物有体物,无体物(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D、盗用他人电话号码打长途电话 E、偷拿自己的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算犯罪 F、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2、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A、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 B、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C、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A、单位 B、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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