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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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存在的。这种现实中社会弱势群体的广泛性及复杂性使得概括出其中内在本质的一致性存在着巨大的困难。2.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纷繁复杂“社会弱势群体”的复杂性也充分地体现在理论上。学术界中目前围绕弱势力群体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三种论述:一是贫困群体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经济因素视为弱势群体共性中最本质性的因素,认为经济上的贫困是弱势群体之所以弱的症结,经济上的劣势导致了社会地位的低下以及竞争中最终的失败

2、。贫困既表现为低水平的收入,又表现为总体的生活状况的贫困。二是竞争弱者论。这种论说将社会弱势群体放置于一种关系中考察,“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权利的法规。但凭其自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三是功能脆弱论。这种观点从社会弱势群体的功能角度切入,认为“脆弱群

3、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受到挫折的群体。”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化为空话的特定群体。二、司法救助在公平理念下的透视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0 年 7 月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得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第一次走上了正轨,全国法院按照这一要求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从现代司法之公平之理念看,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还

4、存在诸多问题。1.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滞后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国现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许多国家都立有专门的司法救助法。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内容,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关于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但是,到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而且,就规定而言,法院既是法规的制定者,又是法规的实施者,这种立法、司法两位一体的作法,首先就背弃了公平之理念,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由谁去监督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呢因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有关公民

5、享受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儿童村,这是司法救助的一个特殊的方面。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司法救助。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入世后对我国企业带来的严峻挑战,大量亟需实施司法救助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却被规定排除,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公平之理念的。法律应当保障不同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享有司法资源权利的平等,只要符合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获取司法救助的机会应该对等。而且,法人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既有理念支撑,

6、又有现实需要。一是法人从其设立时起,就享有许多和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财产所有权等等。那么,自然人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同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提起诉讼的,也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这样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从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案件来看,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纷,占受理案件数相当的比例。由此可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0 年 3 月 17 日法函(2

7、000)20 号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同意到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 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则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四是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在非法人组织与其他单位、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法律赋予了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权利。那么,非法人组织只要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要求,也应成为司法救助的对象。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规定所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同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而且公平理念也是有一定距离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仅是当事人进入司法这到门槛上,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只是一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还需要对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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