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5014697 上传时间:2018-09-23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许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许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实实施机构:施机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二)(二)审审核机构:核机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万鹏 肖辉丽 (三)决定机关:(三)决定机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志萍 (四)(四)执执法程序法程序 一、申请: (一)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21 条、24 条、25 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申请生育第

2、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 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一 张; 2、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4、男方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和其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申请人承诺申请情况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否则负法律责 任。 二、受理: (一)属于本机关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格 式,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属于本机关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 的

3、,应允许其更正,并加盖说明,无误后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2 (三)属于本机关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一)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将审核意 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补 正期间除外)。 四、决定: (一)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申请材 料之日起 10 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

4、准生 育,并将生育证逐级发至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 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五)(五)执执法法责责任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按 照规定行使职权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五条指出,对 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 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 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诫勉

5、; (七)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调离工作岗位;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处罚事项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处罚事项 一、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事 项 三、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 明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

6、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事项 六、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行政处罚事项 七、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 不育症的行政处罚事项 八、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 服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事项 九、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 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 药具的行政处罚事项 十、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事项 十一、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一)实

7、实施机构:施机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技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万鹏 调查岗位责任人:稽翠娟 (二)(二)审审核机构:核机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肖辉丽 (三)决定机关:(三)决定机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志萍 4 (四)(四)执执法程序法程序 一、调查取证: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 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 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8、。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三、告知: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 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

9、 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 能成立。 四、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

10、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 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 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

11、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五)执执法法责责任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照规 定行使职权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五条指出,对行政 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任追 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12、; (六)诫勉; (七)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调离工作岗位;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事项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事项 一、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政处罚事项 二、 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 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 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

13、、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 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 罚事项 (一)(一)实实施机构施机构: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基层基础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铁骑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秋华 (二)(二)审审核机构核机构: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基层基础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秋华 (三)决定机关:(三)决定机关: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志萍 (四)(四)执执法程序法程序 一、调查取证: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 7 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 罚机

14、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三、告知: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 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 事人有要

15、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 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 能成立。 四、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

16、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8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 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 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五)执执法法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