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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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泰山学院各类在校生。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首先给予批评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认识错误,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由学院或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

2、正错误。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深刻,无显著进步表现的,应当延长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延长留校察看的,视为自动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 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又违反了校规校纪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 取消当学期各类评先树优和各种奖学金评选资格;(二) 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三) 是否授予学位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处分细则第七条 对反对四项基

3、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教学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4、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 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 污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

5、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勒索、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 多次作案或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

6、,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 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挪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 抢夺或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 窝藏或使用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价值在 50 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价值在 50 元(含)以上、5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 价值在 500 元(含)以上,给

7、予留校察看处分;(四) 多次损坏公私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有明显损伤痕迹)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

8、)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 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六)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 ,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 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 对聚众斗殴、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九) 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二) 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三) 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十四) 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酗酒寻衅滋事或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酗酒引起打架等违纪行为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分。对与酗酒者一起喝酒的,视酗酒者违纪情节轻重

10、及本人表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 散播混淆视听、恶意攻击他人、制造混乱的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 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三) 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 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 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入侵系统、网站,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

11、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七)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八)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 聚众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凡参与赌博者,根据次数多少、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一)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

12、,给予警告处分;(二) 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 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 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院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处分;(七)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八)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

13、、杂志、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淫秽资料者,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处理;(九)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 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十一) 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十二) 男女交往失度,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七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对贩卖、携带、收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4、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1019 节,给予警告处分;2、2029 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39 节,给予记过处分;4、4049 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50 节(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生产劳动、军事训练、艺术实践、集体活动、毕业教育等,按每天 6 学时计算)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按泰山学院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泰院政发200394 号)执行。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综合成绩测评及助学金

15、、贷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第二十三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一) 在实验室、实习车间、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 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四)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 私拉电线

16、、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具,给予警告处分;(六) 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三)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一) 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私自撬门破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 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 在公寓内喝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 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六)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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