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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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 据 法,第一章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文义性 无因性完全性 1、特征 要式性提示性设权性缴回性 2、经济功能支付、汇兑、信用、融资,三、票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 1. 分立主义(代表国家有德、法、日等) 2.合并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二)学理分类 1. 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2. 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 3. 即期

2、票据和远期票据 4. 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概念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民诉中关于票据的规定。狭义:规范票据关系并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二、票据法的特征技术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私法兼具公法 兼容性特征 国内法兼具国际法,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章 票据当事人,一、票据当事人概念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有: 1.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创设票据之人 2.付款人:票据中出票人记载对票据付款之人 3.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将票据

3、或票据权利转让他人之人 4.被背书人:经背书行为取得票据之人 5.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表示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之人 6.保证人:在票据上担保某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之人,二、票据当事人分类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 (1)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主债务人付款人 (2)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 清偿人 (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三、图例 (一)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 (持票人)D(付款人) E(保证人)(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二)银行本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 B(收款

4、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三)支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 (持票人)D(付款银行)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第二债务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本章内容,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内容,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按

5、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面金额及其相关费用的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从票据权利,Tip: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比较,二、票据权利取得条件和方式,取得条件给 主 手付 观 段对 善 合价 意 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出 善 转 赠 票 意 让 予 取 取 取 继 得 得 得 承等,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1、

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遵期提示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依法取证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拒绝证明中断时效依民法通则的规定,2、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一般营业时间:按社会通行或政府规定的营业时间特定营业日:某行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的营业日,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地点,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约定地点:票据上明确记载的付款地即为债务履行地点法定地点:没有记载的按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在其住所”,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法定事由付 清 记载 保全 时效事项 手续 期限款 偿 欠缺 欠缺 届满,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服装买卖,A

7、公司签发30万支票支付货款,付款行为C工行。B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为还D酒店的欠款,私刻B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签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D酒店。后酒店为购买酒水将支票转让给酒厂。酒厂向工行请求支付票面金额。两天后B公司发现支票丢失,到银行挂失止付方知支票以付款遂产生纠纷。B公司要求酒店及酒厂承担连带责任。问: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第五章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概述 1、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是以确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2、特征要式性、

8、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二、票据行为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务的行为。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效。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9、。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各国票据立法都有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将行为人的意思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款式记载于票据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票据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禁止记载事项 二是票据签章自然人签章规则、共同签章规则 三是票据交付,四、票据行为 的性质 契约行为学说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不仅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产生票

10、据上的法律关系。单方法律行为学说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台湾票据法第5条都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学说。,五、票据行为的代理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制度。在票据活动中,票据行为既可以本人作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这样采取代理制度是非常方便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11、,注意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第 六 章票 据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本章内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效力,一、定义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A(出票人)BCD(持票人)* 当D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A得到了利益却未付出代价,D则付出了代价而未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1、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

12、如上述); (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 (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2、效力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后一次补救机会。 注意: (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 (2)这项权利不受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 (3)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发生同等效力。,第七 票 据章 基础关系,本章内容: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1、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

13、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因”。 2、种类 (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 (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Tip: 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依票据文义决定; (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明自己取

14、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两者相分离,(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行使抗辩权; (3)在原因关系中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国华公司因购买化妆品向羽西化妆品公司签发四张汇票。羽西公司收票后发货。国华公司收货后验收,向羽西提出质量异议。后两者未能就有瑕疵的产品协商一致。羽西持到期的汇票要求付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国华公司无条件支付。国华公司以原告货物出现问题,未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二、票据资金关系1、概念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的金钱、实物、信用及其它财产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形:a.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b. 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信用合同关系c. 对出票人欠有债务d. 付款人与出票人签订其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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