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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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继承开始时间,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转归有权获得该遗产的人所有的时间。,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5.是确定适用何种方式继承和遗嘱是否具有执行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遗产的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的时间;,2.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3.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4.是确

2、定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时间;,如果在遗产分割前又产生新的收益即孳息,就随遗产一起分割。但它不是遗产。,遗产分割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由继承人经过协商加以确定。所以,与遗产分割往往是分离的,间隔时间或长或短。,所以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遗产分割时间,继承开始时间,不等于,二、继承开始地点,继承法没有关于继承开始地点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继承开始地点,主要是便于确定继承纠纷管辖权,意义,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

3、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注意区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1、接受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统一原则;,2、限定继承原则;,3、特殊保护原则;,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5、先后顺位的债务清偿原则。,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前提条件,继承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32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清偿范围,以继承人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

4、额,特别例外,清偿债务的方法,在遗产分割前,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取出与债务相同价值的财物,一次性偿付给债权人。余下的遗产再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进行分割。,一次性偿付,遗产被分割后,由各继承人按其取得遗产份额的比例,在遗产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分别向债权人偿付。但各继承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分别偿付,清偿债务的顺序,第三、清偿国家银行贷款以及一般债务。,第一、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国家税款;,第二、清偿担保债务;,四、遗产及遗产分割,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以及财产保险金,视为遗产,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

5、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互助互让、协商分割;,先遗瞩继承后法定继承;,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产分割的方法和效力,实物分割方法,折价、适当补偿,共有,继承人虽然在遗产分割后才实际占有遗产,但遗产分割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五、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非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一是依靠死者

6、生前扶养的人; 二是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时,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被继承人死前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关于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被扶养人参加分割遗产,并不固定在某一顺序上,而是与实际取得继承权的人一起分割遗产。,()只能分得适当的遗产。一般应少于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多于继承人所得的遗产。,()被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取得遗产的份额,应根据遗产的数额以及扶养人尽义务的多少来决定。既可以少于继承人所得的份额,也可以多于继承人所得的份额。,关于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扶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了较多的扶养,既可以是经济上提供了一定

7、的扶助,也可以是劳务上给予一定的帮助。,意见、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六、无人继承遗产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亦称“绝产”。公民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且受遗赠人拒绝接受遗赠的,死者的遗产就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继承法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是国家职工、城市的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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