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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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谴责和惩罚的义务。,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过程,刑事责任的过程,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和迫使行为人履行刑事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为人从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负刑事责任到终止负刑事责任的过程。,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于犯罪轻重、刑事政策和犯罪人身份方面的原因,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定罪判刑方式,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

2、罪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后同时被处以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二) 定罪免刑方式,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处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处罚,只免除刑罚,而不是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被确定有罪,其行为就受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谴责,这本身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三)特殊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种解

3、决方式是基于国际法规定的外交惯例,出于国与国之间的互相尊重、对等原则而确立的。对这类犯罪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用特殊的方式追究。,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终结,(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刑事责任的终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的人,刑事责任以判决宣告后即终结。,第二,宣告有罪同时被判处刑罚的人,刑事责任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而终结。其中被判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结束,行为人没有违背缓刑的考察条件,刑事责任即告终结;犯罪分子被依法假释的,行为人在假释的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假释的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告终结。,第三,被判处刑罚在刑罚

4、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第四,犯罪后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被我国司法机关驱逐出境后,其所负的刑事责任随之终结.,(二)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第一,属于公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期满后刑事责任即告终结。第二,属于自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自诉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第三,行为人在追诉前死亡或者失去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第五节 刑事责任的消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消灭,也就是所犯罪行的消灭。这与刑事责任的终结有所不同,刑事责任的终结,只是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存在,但其所犯罪行还是客观存在的,可能还会对行为人的生活

5、继续发生负面的影响。如犯过罪的人不能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而刑事责任的消灭,从法律的角度看,则可以不认为行为人犯过罪,对其生活不会再发生任何的负面影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定理由只有一种,即军人戴罪立功.,军人戴罪立功,指在战时,因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连罪带刑一起消灭。,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特殊作用及社会影响。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对于被

6、适用刑罚的犯罪人来说,刑罚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特殊作用。但是,刑罚对犯罪人的适用,其所产生的影响又不仅仅限于犯罪人,它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功能。,一、惩罚功能,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因此,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是其自身固有的功能。,二、矫正功能,刑罚只是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刑罚的惩罚功能只是刑罚的直观功能或者说表象功能。对犯罪人的惩罚并不是刑罚的最终功能,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把犯罪人矫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使他们通过刑罚的惩罚不再危害社会。,三、安抚功能,刑罚的安抚功能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而言的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

7、亲属对犯罪人的这种切齿之恨只有在犯罪人得到他应得的惩罚之后才能逐渐平息,所以,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说,刑罚具有其特有的一种安抚功能。,四、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功能是针对社会上有可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而言的。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重蹈犯罪的覆辙。,五、教育功能,刑罚的教育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另一方面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从而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对犯

8、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虽然在形式上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但是惩罚并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已。通过刑罚惩罚这种手段,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一、特殊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二、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定的顺序排列

9、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刑罚的分类,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按照一定的原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刑法把刑罚方法划分为两类,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只能适用一个主刑,既不能在一个主刑之外再同时适用其他的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之外附加适用主刑。 我国的刑法将主刑确定为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

10、,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这样可以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了上述刑罚方法之外,刑法第35条还有一个特别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一规定表明,驱逐出境也是一种刑罚方法,从其适用的方式可以看出,驱逐出境具有附加刑的性质。但是,由于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因此没有作为带有普遍意义的刑罚方法规定在附加刑的种类之中。,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一种自由刑,它的特点在于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犯罪人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自由状

11、态,但是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一)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主刑中的一种轻刑,它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人。或者说,管制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人。,(二)管制的执行内容,按照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的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

12、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三)管制的刑期,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刑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管制本身是不予关押的刑罚方法,既然犯罪人最后被确定的刑罚是管制,先行羁押的期间与不予关押的管制则有一个刑期折抵的问题,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来计算犯罪人实际服刑的刑期是完全合理的 .,(四)管制的执行机关,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五)管制的刑满解除,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

13、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二、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拘役的适用对象,由拘役的次轻刑这一特点决定,它适用于那些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二)拘役的执行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所从事的劳动以简单作业为主,如手工业、副业或者其他技术性不强的劳动,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劳动

14、矫正他们的犯罪思想和行为习惯。,(三)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就近执行拘役则是为了落实刑法所规定的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的内容。,(四)拘役的刑期,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

15、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3)适用的机关和依据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 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4)期限不同。 拘役的

16、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一种自由刑,是我国刑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一)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由于具有较大的轻重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与其所犯之罪相适应的不同刑期的徒刑,因此,有期徒刑适用于刑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二)有期徒刑的执行内容,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一规定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是有期徒刑执行的基本内容,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必须参加劳动,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劳动,否则要受到监规纪律的处罚;,第二,劳动并不是有期徒刑执行的惟一内容,更重要的是,犯罪人必须在劳动的过程中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才是强制犯罪人参加劳动的根本目的。,(三)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在我国,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狱,这是成年男犯和成年女犯的执行场所; 另一种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送交执行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的专门执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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