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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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的界定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的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产品泛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但从法律上讲,产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其范围要窄得多,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或不同法律里,关于产品的界定都不尽相同。如:,欧共体1985年制定的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2、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物、不动产、血液产品、人体器官、军工产品等不在产品质量法规制的范围之内。 2、产品质量的概念 一般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包括服务)所具有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基本特性和特征的总和。具体包括有效性、适用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美观性、环保性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适用性和安全性。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从广义上说,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说,产品质量法则是指1993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

3、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至于调整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空间上:发生在中国境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客体上:主要是动产,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物、不动产、血液产品、人体器官等。 主体上: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概况及其发展趋势,(四)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系 2、与标准化法、计量法的关系 3、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4、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的关系 二、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

4、工制度的总称。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相关机构,负责本行业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18/9/21,但是,2001年从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实际上,我国的产品质量一直实现多头管理。比如,2003年国家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包括保健品的审批),但保健品的市场监管权又是归卫生部行使。这种多条监

5、督管理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 “巨能钙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暴露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宏观上而言) 1、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生产许可证的一种制度。这也是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2、产品标准化制度就内容而言,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就效力等级而言,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非强制性标准(即推荐性标准或称选择性标准)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6、国家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可以选择实行其他标准,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18/9/21,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特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一种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制度。 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自愿认证制度,但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规定除了部分免检产品以外,其他所有产品都必须实行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为“China Compul

7、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或“3C”的强制认证。并将逐渐取消原来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2018/9/21,根据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各种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对合格者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以证明其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2018/9/21,(一)国家监督 1、监督检查的方式 2、监督检查的重点 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等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 消费者、用户反应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如“黑心棉”之类 3、监督结果的处理 (二)社会监督 主要是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用户等 关于新闻媒体及记者对产品质量的合理怀疑权 关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状况的知情权,2018/9/21,三、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9、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质量表示义务,2018/9/21,(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名称和数量等; (4)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三期”; (5)特殊产品要有警示标志。 3、不作为

10、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搀杂、搀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2018/9/21,(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4、不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1)(2)(3)(4)基本上与生产者相同。四、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

11、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2018/9/21,(二)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 1、民事责任(1)“三包”责任,也称瑕疵担保责任承担“三包”责任的条件: 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产品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 产品不符合以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如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018/9/21,(2)违约责任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裁定。 (3)损害

12、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018/9/21,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

13、,是指产品存在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包装缺陷等。,2018/9/21,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第二、有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人身、财 产的实际损害。 第三、损害事实与产品前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的条件: 未将缺陷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2018/9/21,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

14、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018/9/21,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15、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018/9/21,2、行政责任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依照各自的职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以责令纠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相关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与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猥劣商品罪”的规定处理。 (三)确立产品责任的基本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对生产者追究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2018/9/21,2、过错责任原则在追究销售者或其他人的产品质量责任时通常实行过错

16、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原则在追究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人的产品质量责任时有时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五、产品质量纠纷及其解决 (一)产品质量纠纷的概念与种类所谓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具体包括合同质量纠纷、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质量纠纷。,2018/9/21,(二)解决质量纠纷的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诉讼时效问题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018/9/21,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1、消费者的概念 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2、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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