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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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建标建标 138-2010138-2010) (2010 年年 11 月月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 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2、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 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 我国国情出发,既

3、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 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 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 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第七条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

4、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 标的规定。 2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 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 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

5、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 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 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 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 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 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 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 电源室、线 路

6、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 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 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涉密档案阅览室、档案复印室、 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档案数字化处理用房等。 八、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枪械库、警用装具室、司法警察 备勤宿舍等。 九、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 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 用房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

7、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 一、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 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 息管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二、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3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 和弱电系统及设备等。 4 第三章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

8、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 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各分为三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 5 年审理案 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 5 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 5500 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 24005500 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 2400 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

9、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 1 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表 1 1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 立案用房 880710570 审判用房7730103706130850044806550 执行用房 310280220 信访接待用房 11701030860 审判配套用房 1060970800 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1110920830 诉讼档案用房 240019401400 司法警察警务用房 310310220 辅助用房243026002160231017101860 合计17400202101445

10、0169701109013310 注: 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一。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 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 3600 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 14003600 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 1400 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 2 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表 2 2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

11、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 立案用房 940780510 审判用房9550118307180918046506330 执行用房 310280170 5 信访接待用房 1090880680 审判配套用房 18001430910 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920830690 诉讼档案用房 229018401270 司法警察警务用房 310250220 辅助用房211022701530166010001110 合计193202176015000171301010011890 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二。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

12、或辖 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 3000 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 11003000 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 1100 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 3 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表 3 3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 房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 立案用房 710550370 审判用房592068004

13、530522033503870 执行用房 250220170 信访接待用房 430400310 审判配套用房 12801080750 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620480340 诉讼档案用房 14401170960 司法警察警务用房 220180180 辅助用房11701230930970710740 合计120401298095401027071407690 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三。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 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院,其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 础上适

14、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报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三类。人员定员数在 11 人 (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 5 人至 10 人执行二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 4 人执 行三类标准。 6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 4 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表 4 4 人民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人民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 审判用房 980530480 审判人员工作用房250400110200 100 附属用房 1609050 生活用房2803901

15、60210 90 合计167019308901030 720 注:1 表中各类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四。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 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下限执行。 3 人民法庭的工作用房不得与办公用房重复建设。 编制人员数超过 11 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 1000 件的人民法庭,其建设规模,可在一 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少的法院,在 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7 第四章第四章 选址

16、和规划布局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其建 设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二、交通便捷,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 公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 当地城镇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在布局上应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 能分区布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 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与审判区域、办公区域应相互隔离,必要时可单独建设。 档案用房总平面规划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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