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须知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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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笑话:要尊重学法律的朋友,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暴力抗拒不成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咨询,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你本来是想强奸,但发现这个女的奇丑无比后逃跑被抓的,这样就不会被判刑了嘛!因为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再后来他咨询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告诉他:你应该这样说,你早就看上这家男主人,这次好不容易逮住机会想强奸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

2、,这样就无罪了嘛!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维保须知罪与罚,一、什么行为是犯罪? 二、什么行为似罪非罪? 三、维保人员应重点注意的几个罪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一、什么行为是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A、完全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 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1)犯罪主体(什么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3、犯罪主体包括:,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相对负 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发生的一起恶意报复纵火事件,致使2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4名纵火者均为未成年人,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名因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2)犯罪的主

4、观方面,故意与过失,案例 乙自愿喝毒酒案,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因经营困难,乙想自杀,但其家人与甲均不知情。一日,乙与妻子、甲女等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

5、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评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首先,她没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次,她也无法预见乙会真的喝剧毒农药。甲是在和乙开玩笑,并没有逼迫乙喝农药。她认为乙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不可能自愿喝农药的,这种看法并无错误。所以她对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甲来说,乙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6、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犯罪的故意明知故犯,犯罪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没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避免。,看见仇人过,从塔楼上扔东西击中死亡,直接故意; 外面闹,塔楼上的人扔出啤酒瓶子,伤人,间接故意; 收拾屋子,不用的酒瓶子,扔出击中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人,疏忽大意的过失; 若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仍击中人,过于自信的过失。,1. 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

7、一新生儿啼哭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练习:,(3)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2004年5月,河南某村40岁男村民刘某因家境贫寒而萌生以气功和 “祖传秘方” 主治不治之症等欺骗手段生财的念头。同年8月开始外出行骗。2005年9月,2名病人因接受刘某气功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案例分析:,问题:本案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

8、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法理分析,本案的 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公共安全,(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果关系,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不作为,作 为,物质性损害,非物质性损害,犯罪客观方面,E.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恫吓的方法非法索取财物,D.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方法,B.乘人不备,公开抢夺,C.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出于核心地位,A.以隐秘、秘密的

9、方式进行窃取公共、他人的财物,如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括作为的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形式,如盗窃、抢劫等。(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如母亲不哺乳婴儿导致婴儿饿死、消防员不去救火、派出所民警不去抓贼等行为。(当为而不为),犯罪行为,例:甲乙二人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不作为的犯罪。,犯罪结果,犯罪结果

10、,亦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如财产遭受的损失和造成重伤、死亡等;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如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名誉、信誉、人格的损害等,但凭借人们的理性认识和价值观念,仍可作出适当的估价。,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二、什么行为似罪非罪?(犯罪的例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11、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4)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视频: 黄中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长沙市出租车司机黄中权在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时被两人抢劫,两人得手后将拔下的出租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然后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但两人已不知去向。于是,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结果在一处三角地发现两人便驾车追赶,途中把姜伟撞到,后姜伟经抢救无效死亡。20

12、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2009年3月26日报道 2008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后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13、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分析说明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第一,有危险发生;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第三,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第四,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甲正

14、被一条恶犬追赶,见路边有一户人家,甲破门而入将恶犬关在门外。甲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案例分析,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15、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答: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

16、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三、维保人员应重点注意的几个罪名。,柳州市龙城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柳州市公安局领导,以人防、技防、押运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 各位学员的身份就是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临时工还是正式工的,合同制的还是政府任命的,反正您们的身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犯罪,那就是职务犯罪。,(一)贪污罪,1、犯罪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种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种人成为贪污罪主体需是特定的委托主体、特定的委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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