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三变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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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镇“三变”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条 1 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主要指以村级集体产权为基础,通过实施“三变”改革,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贫困村和贫困户按比例享受资产收益分红的项目条 2 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三变”改革试点项目)按照具备条件新组建的村级经济组织一次性注入财政扶持资金 30-50 万,滚动发展。经营模式以独立

2、经营、参股合作经营或借鉴互助协会的模式,其盈利部分提留以不得高于 20%的比例原则作为村级集体积累,其余用于对贫困户的分红。若因经营不善造成损失,由改经济组织自行承担责任。条 3 条 整合产业化扶贫项目(合作社发展项目)和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按照 4:6 的比例以股权投入的方式量化给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贫困户年分红不能低于 6%。条 4 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

3、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费用。(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费用开支;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三)支持试点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

4、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费用,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的建设费用。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等所需费用。(四)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五)支持试点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六)有条件的试点村,可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条 5 条 试点资金只能用于“三变”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5、试点村和试点内容,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村级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条 6 条 项目实施完后,由镇上组织镇财政、纪检、农牧中心、村委相关人员初验,初验合格后,于 10 个工作日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三变”办)提出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对于不达标的,坚决给予取缔或调整。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等。条 7 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条 8 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和获得的货币资金收益,按照规定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监督和审计,严格执行村账镇管等财会审批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挤占或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随意处置集体资产或截留、挪用其收益。对骗取、套取、挪用、挤占扶持资金,随意处置集体资产,以及截留、挪用其收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条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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