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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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 市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全市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管理,充分调动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参照X 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市县三级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对各级工作队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脱贫办)及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级工作队的组织协调、人员备案、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2、。各帮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人员选派、干部管理工作。第二章 选派整合第四条第四条 全市 X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行驻村工作队全覆盖。驻村工作队由 2-3 人组成。由各级帮扶单位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有农村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的干部组成。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的贫困村,可- 2 -根据实际情况增派 1-2 支驻村工作队,共同组成联合驻村工作队。第五条第五条 干部驻村期间,脱离本单位原工作岗位。驻村工作队员是党员的,须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按期。第六条第六条 县(区)组织、扶贫部门指导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辖区贫困村第一书记、驻

3、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四支队伍”进行整合,成立脱贫攻坚工作队。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牵头做好协调帮扶工作,统一调配各种力量。第七条第七条 驻村工作期限最低 1 年,每年 1 月至 2 月集中轮换。轮换期间,前期工作队员在做好工作资料及有关情况交接后方可撤离,帮扶单位要及时向各级脱贫办备案人员变更情况。帮扶单位应将本单位后备干部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进行锻炼培养,用 3 年时间轮流下派一遍。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要围绕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区)脱贫退出“577”标准,夯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突出问题,实现贫困村按时摘帽、贫困户按时脱贫的目标

4、。第九条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的八项职责:(一)学习、宣传、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 3 -开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助落实好“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二)制定本单位干部脱贫规划、结对帮扶工作方案、帮扶计划和年度考核任务指标,协助本单位开展干部入户对接、帮扶措施落实等工作,确保帮扶任务如期完成;协助镇(办)党委、政府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政策措施。(三)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抓好“党支部+三变改革+集体经济+贫困户”党建领航脱贫攻坚工作,协助建强村级党组织,推进“三变”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户脱贫。(四)深入了解村情民意,逐村逐

5、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发展思路,有针对性的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因村施策、一户一策”的脱贫措施,增加贫困户收入。(五)参与帮扶村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争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资金、项目支持,监督党务、村务、账务公开,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六)坚持扶智与扶志相结合,教育贫困群众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和感恩意识,每年从扶智扶志角度,对帮扶村群众开展一次培训教育活动,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和脱贫愿望,提高脱贫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贫困户实用技术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帮助拓宽增收渠道。- 4 -(七)配合帮扶村抓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精

6、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更新工作。协助帮扶村规范完善脱贫攻坚档案资料,实施挂图作战,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档”。(八)积极协助村“两委”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关注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协调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第十条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长的六项职责:(一)负责驻村工作队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做好驻村工作职责落实,明确驻村工作队员责任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本单位驻村帮扶工作。(二)按照脱贫攻坚示范村“三个十有”创建标准,牵头抓好贫困村软硬件建设,落实“八办两组”各项扶贫政策,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帮扶村扶贫项目建设,加快帮扶工作进度。

7、(三)负责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工作队员日常考勤情况等,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分别向镇(办)和本级脱贫办报告工作。(四)协调解决本单位在驻村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干部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汇报扶贫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五)牵头配合中省市县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抓好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5 -(六)每年组织驻村工作队员实地学习一次其他优秀驻村工作队的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成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员六项职责:(一)经常开展进村入户走访,配合市县镇采集和录入贫困村、

8、贫困户和帮扶工作信息,建立健全贫困户和驻村帮扶工作档案。(二)指导帮扶村开展“八个一批”帮扶措施落实工作,具体抓好帮扶任务推进落实。(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驻村工作队长反映帮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按照各级脱贫办和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团牵头单位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五)及时向本级脱贫办报送本单位的驻村帮扶工作信息,强化工作宣传,做好相关台账、资料的建立完善工作。(六)加强自身学习,服从驻村工作队长的任务分工,严格执行工作队相关管理制度。第四章 工作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脱贫办统筹协调,各帮扶单位协助,镇(办)党委具体负责驻村工作队的

9、日常管理。各级脱贫办、各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团牵头单位、- 6 -“八办两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帮扶单位协助做好驻村工作队管理,定期加强对本单位派出工作队员的教育管理,经常到村调研,指导推进工作,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镇(办)党委要定期掌握驻村工作队员在岗情况、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吃住在村、专职在岗。坚持每天考勤签到,如实填写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每月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签字确认,实行“痕迹化”管理。要协调联系本单位结对帮扶干部定期如实填写帮扶纪实工作手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因公出

10、差、开会和培训)。由驻村工作队长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休假,确保扶贫工作日每天有人驻村值守。需请假离岗的,一周以内由(镇)办批准,一周以上由驻村工作队长、镇(办)批准后,报县级脱贫办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无故离岗。县级脱贫办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队员在岗情况,并予以通报;每半年对各级工作队员进行一次点评,具体办法由县级脱贫办结合实际制定。市脱贫办实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并通报工作队员在岗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作队驻村期间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驻村工作队员要做到“五个不准”: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11、不准在所驻镇村报销- 7 -个人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帮扶单位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安排驻村工作队员承担其他工作,不得随意召回驻村工作队员,不得以项目和资金支持替代驻村工作。市县纪检部门对干部驻村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顶风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脱贫办协调“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和组织、人社等部门,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每年培训 1-2 次,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 5 天。采取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工作队员扶贫政策知识教育培训力度,确保

12、每名工作队员熟悉扶贫政策、熟悉帮扶措施、熟悉群众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帮扶单位要做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轮换交替,不得随意抽调或中途更换,确保驻村帮扶工作的连续性。对工作队员驻村时间满 1 年的,由帮扶单位视情作出留任、轮换或调整的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本人自愿的可继续留任。驻村工作队员调离原单位、离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因病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由帮扶单位书面申请,经本级脱贫办批准,可进行调整轮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脱贫办可责令帮扶单位对工作队长或队员进行召回:- 8 -(一)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驻村工作,且经多次教育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二)各级检查抽查

13、工作中发现三次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没有及时、准确填写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和考勤表,并拒绝整改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季度点评或年度考核排名最后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四)工作队员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职责、帮扶任务完成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脱贫办在季度通报和半年点评的基础上,对驻村工作队、工作队长和队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办法参照X 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考核办法(试行) 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驻村工作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镇(办)党委组织,着重考察驻村工作队日常考勤和

14、在岗情况;年度考核由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团牵头单位、县级脱贫办联合开展,主要考核驻村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按照日常抽查 40%、年终考核 60%的权重,综合汇总得出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 9 -超过考核总数的 20%,考核结果纳入当年脱贫攻坚工作成绩,作为帮扶部门工作考核评优的依据。日常考核中被通报驻村工作队取消年终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的年度考核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脱贫办统筹安排,镇(办)党委具体负责,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脱贫办审核。主要考核驻村工作

15、队长和队员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和群众评价等,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镇(办)考核组评定等次、县级脱贫办审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工作队员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同类考核总数的 20%,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帮扶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视同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在各级日常检查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运用“三项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扶贫工作评优树模和表彰奖励的依据,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16、。对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每年由本级脱贫办予以通报表扬。对驻村期间帮扶任务完成出色、帮扶成效明显、受省市表彰的优秀工作队员,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倾斜。- 10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全年驻村时间不足 200 天的;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天的;5.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问题被召回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并由帮扶单位按照人员选派标准重新选派干部接任。一年驻村时间低于 240 天的一律取消队员本人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员 1 年内被 2 次责令召回的,由本级脱贫办报请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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