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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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学,教材主编:南京大学 范 健 教授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讲:王登峰,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原则,房地产E网,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

2、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房地产E网,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 3、公司制度 4、破产制度 5、票据制度 6、证券制度 7、保险制度 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

3、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商法的起源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第四节 商合伙 第五节 商中间人 第六节 商辅助人,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主体分类,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

4、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分类,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第二节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商法人的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商法人的分类: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三节 商个人,是指

5、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商个人的分类: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法律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

6、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第五节 商中间人,分类: 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

7、是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分类: 经理人 代办人,第三章 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具有营业性,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分类: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

8、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第四章 商事登记,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二、商事登记立法 三、商事登记的限制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

9、律行为。,特征: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二、商事登记立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事登记的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四、商事登记的意义,1、有利于商主体确立经营信誉; 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

10、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核准发照 公告,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记主管机关 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商号,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 第五节 商号的废止 第六节 商号权,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

11、,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特征: 1、商号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 5、与注册商标,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 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人命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 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一、商号的选定二、商号选定的限制,一、商号的选定的要求: 1、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

12、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2、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到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时,将被禁止使用; 3、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4、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商号的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

13、的过程。 类型: 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继承登记,第五节 商号的废止,第六节 商号权,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第六章 商事帐薄,一、商事帐薄的概念与意义 二、分类 三、效力与保管 四、违反,第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

14、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2、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 1、概念: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模式: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三、

15、破产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概述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概述 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二、破产原因 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 民事诉

16、讼法 破产法意见,第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二节 破产宣告,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二)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含义,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范围,债务人,债权人,(限制),主体限制,权利限制,(二)破产申请人,含义,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三)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破产申请人,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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