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事务《侵权责任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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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法律事务,侵权责任法解读,劳动与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1.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07。0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公共

2、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1,26,400,医药卫生法律渊源,医疗纠纷现状?! ,2004年至2007年,宁波市医疗纠纷发生数逐年上升且居高不下,赔、补偿金额出现不合理的快速增长 医患纠纷矛盾冲突不断加剧 雇“医闹”停尸闹丧打砸医院 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和人民警察 以跳楼自杀和制造暴力事件相要挟 利用互联网和媒介制造影响施加压力,迫使医院就范 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四年间全市医务人员被打的有304起456人 公共财务被砸的有352起,引自医疗纠纷处置的宁波实践与探索,医疗纠纷的普遍程度和医疗卫生

3、服务的普及程度是一致的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296969件,财产损害75176件,知识产权15118件,医疗事故损害11009件,雇员损害9839件,工伤事故5446件 哪里有医疗服务哪里就有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现状?! ,恶性医疗纠纷不断出现,福建南平 山东济南 ,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柳暗花明? 影响医生个人 影响医院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 解决之道 敢于担当 确立规则 建立机制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规避使用医疗事故概念,外延上医疗损害责任要大于医疗事故责任 “不是医疗事故不赔”一去不复返,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的二元化走向一元化 20世纪

4、80年代以来 法律适用上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民法通则 引出了诉讼案由二元化、医疗鉴定二元化等 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赔偿 采取了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 规定了医疗赔偿免责事由 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责任与构成,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 2002年4月1日以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不是因有损害

5、而是因有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医疗侵权责任与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损害后果会发生,并且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能够预见到损害后果发生的结果并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赖于医疗技术鉴定,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6、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

7、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8、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医疗过错与过错推定,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专业技术领域,理解过失的关键在界定注意义务 最佳注意义务 对疾病的诊断,对疾病进程和预后的评估 适合的诊疗方法及其风险 最佳注意义务需要通过病历予以体现 会诊是最佳注意义务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 危害结果回避义务 舍弃危险行为,提高注意义务并采取安全措施 危害结果发生后的救济行为 当时:时间,地区、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等,医疗过错的判定,过错推定,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

9、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有前提的,而不是全部的无条件转移 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提高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法官可能在执行中的变通:只要不提交病历就推定过错,过错推定,医疗侵权免责事由,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

1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侵权免责事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只要行为未对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患者拒绝诊疗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无权强制患者接受诊疗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免责情形不止三种,免责情形由医方举证,医疗侵权免责事由,免责情形,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

11、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

12、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我国第一次写入民事法律中 告知是法定义务 告知内容与形式 同意主体 法律责任 20世纪70年代,乳房切除案,日本 1997年不同意伴有输血手术案,日本,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我国情况,1982年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实行手术前必须由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单位同意的,可由主治医师签字,主任或院长,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13、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1994年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我国情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

14、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2002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为抢救患者,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我国情况,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15、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我国情况,医疗告知的内容 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其他替代方案,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医疗物品致患者损害侵权责任,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

16、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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