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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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长:张 通组员:赵伟山 宋春晖黎公进 王鹏飞,电子商务法律问题,201031164233,201031164230,201031164231,201031164225,201031164229,电子商务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法概述 2)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4)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 5)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6)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 7)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8)案例分析(三个),1)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实现了信息化、无纸化交易; 2、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是信息的复制和传递变得极为简洁; 3、电子商务跨越的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真

2、正实现贸易全球化。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特征:程式性、技术性、开发性、符合性 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 1、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2)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数字签名及认证问题 意思表达真实问题系统故障、电子错误、系统故障及电子错误应承担的法律问题 书面形式问题数据电文是否是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有关域名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1、数据库的含义及

3、特征2、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及其缺陷,4)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2、非法干涉、监听私人活动;3、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4、擅自泄露他人隐私 网络侵犯隐私权的特点1、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2、性质的双重化3、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4、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 我国隐私权的现行法律保护,5)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难题1、新的交易形式使传统税收制度中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等无法适应新的环境;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美国及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交易

4、采取的税收政策;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6)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传统管辖制度受到挑战1、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2、“原就被”原则的理论困境;3、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美国和加拿大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7)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虚拟性、价值性、虚现实性、合法性、期限性。 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 3、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4、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5、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虚拟财产的保护 1、合同方式保护及其

5、局限; 2、计算机安全法保护及其局限; 3、知识产权保护。,8)案例分析(浙江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陈某,为热门网络游戏传奇3的玩家。2003年,原告通过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的方式,与广州光通通信公司建立网络游戏服务关系后,一直在家中上网参与该网络游戏。2004年2月下旬,原告在打怪中偶然捡到一枚“降妖伏魔戒指”,当时未发现属性异常。但原告将其放入游戏仓库后再次取出时,发现其属性已大大变异。原告使用的游戏角色在使用该“魔戒”后,威力超常,杀戮力激增,因此有其他玩家向网管举报,怀疑其为非法道具。该游戏中国地区运营商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即该案的被告,认定该戒指为非法物品,

6、并根据用户服务条款与违规玩家处罚规则,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删除了该“戒指”,同时封停原告的游戏账户10天。后在与原告交涉下,被告在三天后恢复了原告的账户,但其装备库中的该戒指已被删除,同时被告也未对封停账号及相关损失做出补偿。原告因此将被告广州光通公司告上法院。,浙江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二、案件的焦点问题1、原告游戏人物的属性为全系列魔法1-66(+64)的“降妖除魔戒指”是否为异常道具?2、被告封停原告帐号、删除戒指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行为。,浙江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三、双方辩论观点原告诉称:被告系网络游戏传奇3的中国地区游戏运营商,原告以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包月卡)的方式与被告建立了网

7、络游戏服务关系。原告一直在家中上网参与该网络游戏。2004年2月24日上午9时,被告无故封停原告的游戏会员帐号,但原告发现帐号中的一道具“降妖除魔戒指”已经丢失。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虽然该道具系虚拟物品,但不影响其作为无形财产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来获得法律上的评价和救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通过技术操作恢复原告被被告删除的游戏装备“降妖除魔戒指”,并由被告赔偿原告长途电话费51.37元。,浙江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被告辩称:1、被告未违反与原告订立的服务合同。用户服务条款约定“您不得干扰我们正常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攻击、侵入我们的网站服务器或使网站服务器过载;破解、修改我们提

8、供的客户端程序;攻击、侵入我们的游戏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端程序或使游戏服务器过载;制作、发布、传播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外挂);利用程序的漏洞和错误(Bug)破坏游戏的正常进行或传播该漏洞或错误(Bug);不合理地干扰或阻碍他人使用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原告在游戏过程中使用“大补贴”外挂,根据有关管理部门文件,使用外挂系违法行为。外挂会加重服务器负荷,影响游戏正常使用。被告系游戏运营商,同时也负责游戏秩序的维护,使游戏用户可正常使用游戏。被告封停原告游戏帐号、删除原告装备“降妖除魔戒指”,符合双方服务合同之约定,不构成违约。,浙江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2、被告无义务为原告恢

9、复“降妖除魔戒指”。根据本游戏官方网站之资料,正常的“降妖除魔戒指”是0-4、破坏是1-2、魔法是1-2、道力是1-2,而原告被删除的“降妖除魔戒指”的属性为全系列魔法1-66(+64)。该戒指的属性已远远超过其正常属性,显然不是游戏中应有的装备。原告使用的游戏人物佩带该道具后获得其他玩家无法匹敌的优势,频繁杀戮其他游戏任务,引起其他玩家恐慌并举报。经被告客户端发送超负荷的数据通讯交换量至游戏服务器紊乱现象,出现原告该项异常属性道具。因此被告不能为原告恢复异常属性的“降妖除魔戒指”,同时恢复戒指在技术上也不可行,服务器正常运行状况下无法恢复异常属性的“降妖除魔戒指”。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无依据

10、,被告无须赔偿。,浙江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四、媒体报道1、河北律师网:虚拟财产案例陈某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http:/ :传奇玩家告赢运营公司终获赔偿http:/4、商业资讯:网络游戏虚拟武器被毁 上海玩家告游戏公司http:/ ),胡戈将原片中的段落剪切下来根据自己的意志重新拼接,使血馒头(简称)表现出胡戈本人的思想,而这种思想引导了观众,可能对原片产生不利的倾向。然而,如果改编中未使用侮辱、漫骂、诋毁、诽谤等语句或形象,未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未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则这种不利倾向还不至于上升到侵犯名誉权的高度。反之,陈要举证,则一定要从是

11、否使用了侮辱、漫骂、诋毁、诽谤等语句或形象,是否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是否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角度进行。,热播的电影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及其原创与陈凯歌之间的法律纠纷,首先,在诉讼程序上,陈没有权利以个人名义起诉胡戈侵犯影片着作权,因为影片的着作权应该不属于陈一个人。其次,胡的行为破坏了影片的完整性,很可能是侵犯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胡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着作权使用例外之第一款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需要具体判断胡的行为是否为个人使用、研究或欣赏。如是将这种使用放在对外公开的博客网站上,则可能很难算得上是“为个

12、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胡的作品是否属于文艺评论,应该算得上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我个人认为算作文艺评论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胡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表达了完全不同的另一个故事,这个和文艺评论的差别还是很大的。 就此事件而言,网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第一,明知短片侵权,仍然在其平台上传播该片;第二,在权利人提出异议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热播的电影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及其原创与陈凯歌之间的法律纠纷,这些对于经典电影的篡改和这次事件中胡的做法确实已成为网络文化中的一种现象,带有很强的调侃、非主流文化的色彩。整体上看,这样广泛传播的篡改基本上都侵犯了着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文化的角度,可能很有

13、新意,但从法律的角度,却是不可取的。博客第一案与此事件性质不同,此事件的焦点在于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而博客案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名誉权。首先应当征得原的同意,这是比较稳妥的做法。或者这种改编仅限个人欣赏,不要对外广泛传播。除此之外,在作品中不得使用侮辱、谩骂、诋毁等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语言文字。如果改编行为涉及到经济利益,则应当格外慎重考虑。如果要写文艺评论,可以直接写,这样法律上的风险就小多了。,8)案例分析(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案例: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

14、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

15、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分析: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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