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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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某县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根据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监改办发20175 号) 、省纪委监委关于推进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纪发201719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一根本目的,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主要目标,通过授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身份,赋予其必要的监察权限,对乡村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依法

2、实施监察,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二、目标任务2018 年 x 月底前,按要求设置乡镇监察员,建立乡镇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国家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拓展,实现对基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乡镇监察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防止权力滥用。提出政务处分建议、工作建议和问责建议等重要事项,应向县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监督、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应当随时报告,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问题线索处置、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按规定报批。设置乡镇监察员。根据省、市纪委监委要求,全县 14 个乡镇每个乡镇设置 2 名监察员,由乡镇纪委书记和

3、专职纪委委员担任。对目前缺额的 5 名乡镇纪委委员,必须于 2018 年 xx 月 xx 日前配备到位。所有乡镇专职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委会于 xx 月底前完成授权任命工作。三、试点任务(一)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转隶1.成立监察委员会。设立县监察委员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其他组成人员。县纪委、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保持一致,均为 7 名。其中,主任 1 名,由县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 2 名,由县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 4 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 2 名,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的 2 名。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监察委员

4、会会议与纪委常委会议可以合并召开。县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监察委员会执行。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2.整合机构设置。撤销县监察局和县人民检察院承担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部门,将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合署后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在机构、职数、编制“三个不增加”的前提下,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等内设机构,形成内设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3.划转编

5、制和人员。明确检察机关涉改部门编制划转原则和数量,将确定的检察院机关承担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部门编制和人员整体划转。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前,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不变,检察官员额制继续执行。(二)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6、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三)明确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施监察。案件管辖方面,监察

7、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对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四)明确监察委员会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试点期间,要

8、全面试用各项调查措施,能试尽试,重点探索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细化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中,对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具有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将其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采取留置措施。改革试点期间,县纪委监察委员会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审查调查安全。(五)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

9、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以领导关系转隶为时间节点,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转隶前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已经立案、尚未办结的案件按原有工作程序继续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由监察委员会审批。转隶工作中,要切实防止问题线索流失流出。在线索处置方面,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在证据转换方面,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移送方面,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

10、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六)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自我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实行“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形成“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处分决定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县委汇报并向州监察委员会报告,调查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应当随时报告。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批。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报州监察委员会批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

11、机构作用,严肃查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正处理监察事项。县监察委员会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七)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县派驻机构设置参照省级执行。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向县级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

12、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向上级请示,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员会名义行使,或者由监察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组予以配合。探索通过赋予乡镇纪检机构和干部相应监察职责、设立监察员等方式,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四、实施步骤试点工作按照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的要求,2018 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我县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转隶挂牌后,监察委员会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形成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高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一

13、)成立试点工作小组(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 。成立县委书记为组长的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担负起推进试点工作的重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安排全县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全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二)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 。吃透中央和省委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试点任务,明确改革举措,分解工作内容,确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全县改革提供遵循。工作方案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州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核,报省改革

14、试点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三)制定“三定”方案(2017 年 12 月 20 日前)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制定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议方案。(四)制定转隶方案(2017 年 12 月 25 日前) 。县纪委、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和县编办等单位密切配合,根据实际,制定转隶方案,按时限做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五)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018 年 2 月 15 日前)。2018 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内部运转制度(2018 年 7月 31 日前) 。从现在起研究制定纪委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执纪与执法

15、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涵盖组织决策、执纪执法、监督制约、监察权有效运行等方面的运转制度。规范执纪执法文书。(七)积极参加培训(2018 年 7 月 31 日前) 。积极组织县纪委监委人员参加省州组织的集中培训。同时,根据本县实际需要,自主举办培训班,邀请省、州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授课。(八)总结试点工作(2018 年 8 月 15 日前) 。对全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州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五、组织领导(一)县委担当起主体责任。县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当好“施工队

16、长” 。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摸清底数、细致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的责任,做好机构、人员和职能划转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州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请示汇报。(二)强化分工协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确保按时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县委组织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考虑监察委员会人事安排和干部管理工作;县委政法委要统筹协调公检法机关配合支持改革工作,建立与监察委员会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机制;县法院要做好与监察体制改革的对接工作,完善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特点的证据搜集指引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办法;县检察院要加强转隶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做好职能调整、人员转隶工作;县公安局要制定出台配合监察委员会采取搜查、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程序规定,为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提供保障;县编办要做好涉改部门机构撤销、人员编制划转,制定“三定”方案;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纪委监察委员会集中办公、留置场所、经费保障及执法用车、特种车辆配备等后勤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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