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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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简称“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第二条协会类别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协会”成立于 2009 年,归属法学院 管理。第三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协会, 是受法学院分团委领导,校大学生协会联合会指导和管理的非营利性学生协会 组织。本协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相关规 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四条 协会宗旨协会宗旨在于增强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培养大学生知法、懂法、 守法、护法、

2、用法等理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真正做到运用强大的法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以提高心理健康常识为辅。以 学术交流为主,以增强社会实践为辅。激发会员学术兴趣,活跃全校文化氛围。 丰富校园精神生活,弘扬中华法律文化。传承依法治国理念,为创建“和谐社 会”,“文明校园”贡献力量。协会理想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提升大学生自身的 素质,增强法律理 自觉维护法律的意识,同时帮助学校了解学生的心理动向, 排解学生心理疑点。实现学院、老师、学生、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沟通平台。切 实为法学院广大学生朋友服务。第五条 协会精神(或口号)协会各项活动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

3、前提,组织会 员普及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第二章 会员1. 第六条入会资格 凡取得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籍(不包括短期进修生),能自觉遵守宪法及法律 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义务,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法律常识, 拥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并经审批合格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一)对本协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可向法学院和法学院分团委进 行申诉,法学院分团委根据其申诉内容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日内给予申诉人答复;(二)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四)会员有退出协会的权利;第八条 会员的

4、基本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二)积极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三)加入协会时缴纳十元的定额会员费并妥善保存会员证;(四)不得对协会进行无依据的诋毁及进行其他有损协会形象的行为;(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会员的退出和除名(一) 学生因升入高年级或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二)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 取消组织成员资格;(三) 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 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并报请协会联合会人力资源部备案;(四)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会长团研究并

5、报 请法学院分团委可予以开除。第十条 本协会成员默认成为普法志愿者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为主席团及各个干事,由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 干事若干名。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直接对会长负责,会长直接对法学 院分团委负责,并可对下属责任人进行追责。第十二条 协会相关的机构人员设置,换届,人事变更等依照华北水利水电学 院法学院分团委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人员任用条件1. (一)思想积极向上,拥护党,拥护国家,拥护和 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大 学期间未受到学校处分; 3. (三)学习上勤奋刻苦,

6、不得有两门及以上功课不 及格者; 4. (四)精通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本 协会有一定的威信; 5. (五)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乐于助人,尊敬师长, 有很强的奉献精神,有较强的节约意识; 第十四条 主席团职责 (一) 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及信息管理事物,制定工作计划。(二) 组织和策划协会的各项活动,组织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三) 组织各项活动协调干事工作,主持会议并宣布重大规定及相关决议。(四) 承担本协会同校内其他组织团体的交流活动。(五) 活动结束后整理出活动总结,并将总结和策划书等一起发至法学院分 团委组织部邮箱中。第十五条 干事职责 (一) 全面配合会长团工作。(二

7、) 起草及整理协会各项会议稿件,及时做好会议记录。(三) 承担本协会的宣传工作,在有组织活动时提前做好宣传。(四) 负责对本协会对本协会会员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培训。(五) 承担本协会对外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建设和谐法制校园的观念深入法学 院每位学子的心中。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纪律制度(对会员的相关要求)1. (一)对会员的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协会的规章制度; 协会所有成员,以学习为中心,同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 每 个成员必须维护学校、协会的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学校及协会的公 共财产。 外出时,不得损坏学校及协会形象; 参加活动和 例会时不得迟到、早退。有特殊事情时,必须请假; 参与

8、协会的同学, 在活动时听从负责人的安排;(二)对组织机构成员的要求 遵守学校及协会的章程制度; 认真履 行职责,扎实完成工作; 为人正直, 作风正派第十七条 奖惩制度本协会有权在法学院和法学院分团委的监督下对协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的职责 履行情况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使情况给予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1. (一)奖励措施 1. 协会可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和小额的物质奖励(非现金形式); 2. 优秀协会成员在素质积分评定上得到更高层次; 3. 优秀协会成员有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奖项评选的权利;(二) 惩罚措施1. 对协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和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规定内容和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学校

9、和协会联合会的相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按照学校及协会联 合会相关规定由法学院分团委给予责任人警告、留职检查、停职检查和 撤职的处分,情节较重且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处分 外另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协会的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院分团委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 轻重,由法学院分团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中止和撤销的处罚,并影 响其协会评分及排名。 第十八条 例会制度每周四中午十二点半例会。第五章活动的开展及审批监察制度 1.第十九条 活动范围本协会将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在全校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和策 划较大规模的活动时要提前审批,在有相关部门的批示后方可开展,并明确相 关的

10、负责人负责,做到负权明确。第二十条 活动开展的原则本协会活动的开展符合协会的性质与宗旨,符合非营利性原则和 安全性原则。不得开展与之相违背的活动并接受法学院、法学院分团委和法学 院全体同学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活动的具体流程(一)审批:协会需要做出所要申报活动的策划书,与活动申请表一起交与法 学院分团委审核并通过。(二)备案:对通过审批的活动,申请协会需要向法学院分团委组织部提交活 动详细策划书和活动申请表进行备案。(三)以上各条事项若出现相关违规行为,按会长负责制原则,追究协会第一 负责人(会长)责任。第二十二条 协会活动在开展过程中接受全校同学、法学院分团委和法学院监 察部关于活动性质、流程

11、、效果、经费使用及会员反应等方面的监察,如有违 规情况,按会长负责制原则,可中止活动并追究协会第一负责人(会长)责任。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 协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年度流动经费两部分,资产使用本着透 明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学校关于财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大学生协会联合会章程的 相关要求,并服从法学院分团委监察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1. (一)每学年新会员注册时收取的会员费; 2. (二)法学院拨出的相关活动资金; 3. (三)法学院院内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4. (四)社会赞助所得与协会性质有关的有偿服务

12、所得。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使用要求1. (一)每学年年初协会需对本协会固定资产向法学院办公室进行整理并 申报,不得有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 2. (二)协会会员费在招新后一周内上缴法学院办公室,不得逾期或不按 会员人数上缴。 1. (三)协会开展需要团委专项资金的校级及其以上级别活动,其资金报 销必须出具详细开销清单和有效凭据,不得出现多报等违规情况。 1. (四)协会开展的外联活动所获得资金按 20%比例留由协会自行支配, 80%上缴法学院办公室,按会员费的审批程序统一分配,不得瞒报或拒绝 上缴。 2. (五)协会的经费的使用必须提前向法学院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一审 和法学院分团委二审后予以

13、批复,如若违反相关规定,按法学院办公室 章程给予处罚。 3. (六)协会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赞助支持必须上报法学院办公室进行 登记备案,凡对学校师生会产生不良后果的外部赞助不得接受。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活动的范围之内,并接受法学院和法学 院分团委的监督,不得挪为他用和私自分配。第二十七条 协会开展活动时所借用的院系校设备必须及时、完好无损的送回 原处,若有损坏或丢失由本协会承担。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条事项若出现相关违规行为,按会长负责制原则,追究协 会第一负责人(会长)责任。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 对本

14、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法学院、法学院分团委和本协会联名提 出,协会必须出具完整的修正案。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报法学院分团委审批,审批结果会在七 个工作日内日内告知社团。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由于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会 长团提出终止意见。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法学院分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 由法学院监察部进行监察,如若发现违规情况追究其第一负责人(会长)责任。第三十四条 协会在清算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日经法学院分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既为终止。第三十

15、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法学院分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华北水 利水电学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返还给会员。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终止结果必须在报批并通过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和终止将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工作的需要所决 定,本章程自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有效,如 遇章程的修改和变更则执行制定后的章程规定。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定高级顾问团,聘请顾问若干名,由法学专家和著名法律 援助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对协会的工作给与指导。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凡有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法学院分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 法律援助协会200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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