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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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 通知通知粤人薪1996第 19 号1996 年 12 月 6 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

2、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 80 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 4 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三、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

3、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 5 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 5 天。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四、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 5 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 10 天仍继续执行。五、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 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 5 天的丧假。六、六、工作人

4、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附件: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 113 号1981 年 4 月 8 日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5、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第三条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

6、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第四条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五条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第六条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椐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第三条 国

8、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

9、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

10、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 20 天的。 第十条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

11、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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