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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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用工程处,2,一、术语 二、火灾危险性等级及耐火等级 三、消防车道 四、消防电梯 五、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七、防烟和排烟,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4,一、术语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 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 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地下室:

2、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多层厂房(仓库):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6,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

3、的局部空间。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7,二、火灾危险性等级及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等级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丁、戊。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8,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

4、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9,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

5、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表3.3.1的中“”表示不允许。,10,11,12,说明: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1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

6、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14,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道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15,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

7、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16,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

8、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17,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18,四、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

9、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19,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

10、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20,五、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2

11、1,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22,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

12、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23,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

13、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24,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附表8.2.2-1的规定;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附表8.2.2-2的规定;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

14、消防用水量,25,加上附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26,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5、: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27,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

16、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2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29,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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